《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

律媒社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2020年4月26日下午3點,《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主題分享活動在騰訊會議成功召開。

此次線上沙龍系“羊城毒辯”第十一期,由“羊城毒辯”律師團隊主辦,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協辦,律媒社提供媒體支持,知名律師林叔權主持,全國各地幾十位律師同仁同時在線收聽。

主持人開場,介紹嘉賓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林叔權律師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 • 合夥人

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 • 發起人兼導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 • 戰略顧問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研究與辯護中心”專家顧問

律媒社 • 戰略顧問

林叔權律師首先介紹了本次活動的分享主題、活動議程等內容,並簡要介紹了“羊城毒辯”的發展史,且此次活動系“羊城毒辯”第十一期。自2020年1月18日“羊城毒辯”升級為“大灣區毒辯大律師團”後,兩者並存,各自獨立開展活動,但也會合作舉辦一些活動。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林叔權律師主持中)

其次,林叔權律師向在線人員提供了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以及律媒社的相關活動資訊,歡迎大家關注並積極參與。

最後,林叔權律師依次介紹了本次活動的分享嘉賓洪樹湧律師、王紅兵律師,點評嘉賓關欣律師、尹國華律師、鍾其勝律師以及林徐謖律師,並對他們表示歡迎及感謝。

分享嘉賓做主題分享

主題分享一:

《重大毒品案件鑑定如何質證?》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洪樹湧律師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執行委員會委員、刑事一部部長

廣東泓法刑辯律師戰隊負責人

中律天下刑事辯護講師團負責人

廣東省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

洪樹湧律師為大家分享了《重大毒品案件鑑定如何質證?》,提出8大辯點+3大建議。

洪律師首先對2019年6月17號國家禁毒辦發佈的《2018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做了簡要回顧,提出2018年全國破獲的毒品案件高達10.96萬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多達13.74萬名、繳獲各類毒品累計67.9噸、查獲吸毒人員71.7萬人次、被強制戒毒人員達到27.9萬人次等相關數據,並預測在6.26國際禁毒日當天會有一批人槍斃或公開宣判;且由於該時間段對於達到死刑的已經被判或者已經準備要判或者死刑複核正準備要出來的當事人極為不利,很多人會想盡辦法拖一拖。

毒品犯罪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罪名,現在已經不是幾克、幾斤的問題,而是上百斤、上噸的問題。那麼,對於數量這麼大的毒品案件,在鑑定方面都有哪些辯護技巧,成為了本次分享的主要內容。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洪樹湧律師分享中)

洪律師提出,對於毒品案件的鑑定意見,只要仔細去研究,或多或少都有點問題。

如何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

第一,看鑑定機構有沒有法定資質。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以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故對於鑑定意見後面沒有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問題,發現後應及時提出。

根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設立鑑定機構必備的條件之一是‘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鑑定必須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以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為司法機關作出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規定,公安內部的鑑定機構不僅要獲得公安廳許可的司法鑑定資質,其所屬的實驗室還要獲得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驗室許可的資質;

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司法鑑定資質而沒有實驗室許可的資質的鑑定機構所出具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洪律師建議大家可以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鑑定機構是否具備實驗室認可的資質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洪樹湧律師分享中)

第二,看鑑定人員的資質是否合法。

首先,看鑑定人員做鑑定的時候,其資質證書是否過期,如果過期了,沒有補辦或續期,是無法做鑑定的。

其次,看鑑定人員所做鑑定有沒有在鑑定範圍內,是否有毒品鑑定方面的資質,如果沒有,其是無權做出鑑定的。

最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以及《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具有與所申請從事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規定,鑑定人員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如不具備,其所做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第三,看毒品鑑定的送檢材料、樣本的來源是否不明。

《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鑑定單位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交:(1)《鑑定委託書》;(2)證明送檢人身份的有效證件;(3)委託鑑定的檢材;(4)鑑定所需的比對樣本;(5)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果缺失上述資料,將無法保證鑑定意見中所涉毒品就是查獲的毒品,且該毒品不被掉贓、掉包或者被汙染等問題。

查獲疑似毒品物的時候,未見任何對應的稱量、封裝、送檢筆錄,未對疑似毒品進行標記,在檢材來源不明、鑑定資料嚴重欠缺的情況下,檢驗機構就進行檢驗,沒有《受理鑑定登記表》、交接清單、稱量筆錄等記錄毒品流轉過程的資料,無法確定扣押時的毒品與送檢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導致無法確認該檢驗結論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洪律師以自身經辦的蘇某某運輸、販賣毒品案為例,為大家詳細講述瞭如何發現毒品鑑定的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

第四,看查獲多包毒品鑑定時是否存在漏檢的情況。

洪律師以蘇某某運輸、販賣毒品案和朱某某運輸毒品案為例,為大家列舉了查獲多包毒品鑑定時存在漏檢的幾種情況,比如:6包冰毒只對其中1包進行取樣;5包毒品只對其中2包進行取樣,且有一包沒有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假毒品)等等。上述情況,明顯違反了兩高一部的《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即:如果毒品包數少於10包的,應當對所有的毒品進行取樣,而不是選取其中1-2包來取樣。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洪樹湧律師分享中)

第五,看毒品檢驗有沒有使用國家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3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公告2013年第10號》 規定,對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三種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的檢驗方法進行了公佈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安機關並沒有使用這樣的國家標準,反而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證檢驗中心制定的行業標準以及專家的實驗室標準。另外,還需注意鑑定機構是否用錯標準,比如:用海洛因的檢驗標準來檢驗甲基苯丙胺。

第六,看毒品檢驗前後質量有沒有發生變化的問題。

第一步,查看案件材料裡面有沒有入庫保管單,如果沒有,應及時申請調取。

第二步,查看取樣檢驗後,毒品質量是否有變化,如果沒有,就可能存在問題,即:究竟有沒有在查獲的毒品裡面進行取樣,這些樣本是不是來自於我們查獲的、繳獲的毒品等,畢竟不管是毒品的定性還是定量的檢驗都是有損耗的。

第七,看毒品檢驗圖譜有沒有附卷。

根據《公安機關物證鑑定規則》第45條,鑑定書的附件包括與鑑定有關的照片、圖譜、圖表或者複印件等說明材料。圖譜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從圖譜中可以看出鑑定人的檢測順序、添加檢材的時間,是驗證鑑定人檢驗過程是否規範的重要材料。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該圖譜。

因此,我們拿到卷宗的第一時間,應查看是否有圖譜,如果沒有,應主動申請;如果有,需要找到這方面的專家,查看圖譜是否有問題,以便質證時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

第八,看是否有對毒品含量進行鑑定。

毒品含量問題直接關係到實際毒品的數量,而毒品的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處刑的最重要的標準。如果不對毒品含量作進一步鑑定,會導致相同數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特別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毒品作含量鑑定尤為重要。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洪樹湧律師分享中)

最後,洪律師建議:

1、辦案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整個毒品的保管鏈條包括鑑定等進行嚴格、規範的執法。

2、改變毒品鑑定機構的設置問題,加強對毒品鑑定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可由第三方鑑定機構來做鑑定。

3、對鑑定文書要進行規範的製作,可參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鑑定文書範本來執行。

主題分享二:

《毒品案件中常見的稱量取樣問題》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王紅兵律師

北京市立方(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州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王紅兵律師通過4個案例,為大家分享了《稱量取樣有效辯護》,即:未按批號取樣、未分組取樣導致取樣數量不足、混合稱量問題、混合後稱量四大有效辯點。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王紅兵律師分享中)

第一個案例,未按批號取樣。

這是一個走私入境的案例,查獲走私入境的12000支止咳水,每隻120毫升,如果液體淨重換算一下,能達到1.4噸。根據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可待因和海洛因換算的比例是100:1,如果直接按重量換算,1.4噸的重量很嚇人的。

止咳水的標籤有鹽酸異丙嗪、磷酸可待因、鹽痠麻黃鹼、芳香糖漿。特別是磷酸可待因,每5ml有9.0毫克,根據511號文第16條的規定,對於製劑、藥品製劑,根據含量計算全部毒品的質量,12000支止咳水,一瓶120ml,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可換算成海洛因18.15克,即:12000支止咳水含有的可待因成分換算成海洛因是18.15克。

另外,根據511號文第24條和第26條的規定,取樣和取樣方法都有明確規定,相同的批號隨機取3個樣。12000支是香港不同藥店隨機買的,每一種藥品有批號,如果按照批號且按照上述規定操作,取樣數量將會很多。

根據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是按照含量來認定涉案毒品的數量。該案涉及12000支止咳水,6個品牌,6個廠家生產,但警察每個品牌只取一支,數量遠遠不夠。首先應查明有多少批號,再按規定每個批號取3支,如果做不到,可以採用511號文第25條規定,毒品報裝超過100個的話,應當隨機抽取與包裝總數的平方根數值最接近的整數個包裝。本案怎麼看,也要取100支,但警察一共只取了33個送檢,雖然都檢出可待因,但離100個還差很多。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王紅兵律師分享中)

第二個案例,未分組取樣導致取樣數量不足。

這個案子量很大,第一被告人一審判了無期,我的當事人認定為從犯,判了7年。第一被告人一共賣了兩批貨,第一批貨賣了79包,面膜包裝盒包裝的面膜袋,每袋裡面是氯胺酮,換算成海洛因的話是394克;然後第一被告人自己又賣了第二批貨,檢出了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3包加起來有270克,按2:1換算成海洛因是135克,135克加上前面的394克,加起來超500克。

這個案子的突破口在哪裡?

看稱量取樣筆錄,79小包白色晶體中隨機抽取10包送檢,現場照片中,塑料包裝盒是兩種顏色,一種是藍色的,一種是黃色的,把包裝盒打開,面膜也是兩種顏色,一種藍色的,一種黃色的。根據511號文第6條的規定,警察應根據毒品包裝外觀將16盒79小包分成兩組,每組抽取10個檢材送檢,但警察只抽取了10個,明顯少了10個。在法庭上,我提出:

(1)重新取樣送檢,但由於該批貨在美國,不在國內,不可能再重新取樣送檢;(2)未送檢的10個檢材視為沒有檢出毒品,10個對應的一半,有1800克不能認定為氯胺酮,不能認定為毒品。

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規則,如本案打掉190克海洛因,剩下的總量就低於500克,第一被告人就不應當判無期徒刑,那我的當事人也會判輕一點。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沒有采信。二審沒有開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在於法院內部有新規定,不予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因毒品包裝或者外觀不同,要分不同的組。如果警方在取樣的時候忽略這一點,必然會導致選的檢材數量標準達不到檢材數量充足的標準,那麼,辯護人的機會就來了。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王紅兵律師分享中)

第三個案例,混合稱量問題。

這個是釣魚執法,舉報人向我當事人買了一包白色粉末,警察在交易現場把我當事人抓了,在現場搜出5包白色粉末,淨重分別為0.7克、2.5克、2.3克、0.6克、5.8克,加起來一共是13.1克海洛因。現場照片中的左下角是其中一袋,一袋裡面有很多紅色小包裝的毒品,每個紅色的小包裝一包賣100塊、50塊。警察稱量淨重,將包裝去掉了,且7個檢材均檢出了海洛因成分。

問題出在哪裡?警察將同一包裝裡面全部的紅色小包裝拆開,倒在同一托盤裡面,秤淨重,也就是說混合了。

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稱量是不能混合的。本案混合已是不可逆轉的,拆開混合容易,再分開還原就做不到了,因此,機會就來了。混合後,儘管均檢出了海洛因成分,但也許裡面只有一點點是海洛因,這是我做的推測,也是我的辯護意見。

本案,法官當時讓公訴人補含量鑑定,但最後含量鑑定沒有做,因此,法官認定這13.1克絕大部分不是海洛因,或者說不能證明是海洛因。根據合理推定以及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僅能從每大包中各取其中1小包的平均數量來認定屬於毒品海洛因,因此,本案販賣毒品海洛因的數量應至少為2.79克,達不到10克。

混合稱量導致無法認定混合前哪些是毒品,哪些不是毒品,法院選擇了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這個案子檢察院沒有抗訴,當事人也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王紅兵律師分享中)

第四個案例,混合後稱量。

這個案子量比較大,第一被告人先後從邊境某省運輸了兩批貨,第一批是海洛因,數量為2673克,運輸途中被公安截獲了,我當事人已經給第一被告人打了幾十萬毒資,因為貨被截了,第一被告人收不到貨就把錢退給我的當事人;過了幾天,第二批貨走了小物流,第二批貨是兩公斤海洛因,第一批加第二批,四千克了,可以判死刑了。

這個案子的突破口在哪裡?

看稱量筆錄,關鍵看封存的封條,一共有四包,每包偽裝成一大袋咖啡,大包裝裡面有很多條形的小袋咖啡,警方將同一包內很多長條全部拆開倒在同一個透明玻璃盆裡,倒進去,也就是說也混合了。混合是不能逆轉的。這四包每包得出一個重量,相加是2763克,當時送的檢材均檢出了海洛因成分,但沒有做含量鑑定。

在法庭上,我向法官提出,混合了,儘管送的檢材均檢出有海洛因,但並不能推定那四包全部是海洛因,因為混合了,裡面有一點點海洛因就能檢出海洛因成分,但由於量在那擺著,法官對於我提出的辯護意見,並沒有說什麼,且該案不知道什麼原因也沒有做含量鑑定。

這個案子,一審第一被告人判了死刑,第二被告人我的當事人判了死緩。這個案件我沒有代理二審。

精彩點評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關欣律師在聽了上述分享嘉賓的分享後,提出:

第一,毒品辯護律師肩負的責任。

我個人認為,毒辯律師比其他刑事辯護律師承擔的責任要重,壓力更大。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我有切身體會。

到目前為止,我們做毒品辯護還經常聽到,甚至是同行、前法官同事也會問我,你在做毒品辯護是嗎?我說是的。毒品辯護他有沒有去販毒啊?我說有。有沒有製造毒品啊?我說有。那你還有什麼好辯的呢?這是一種。

還有的同行也會認為,毒品犯罪是我們國家歷來嚴厲打擊的,你們去為毒販做辯護,應該沒什麼空間。我想說的是,所有的犯罪,在他沒有經過審判之前,他都不能夠被認定為有罪,那麼毒品犯罪也是同樣的道理。

另一方面,毒辯辯護容易被誤解,有時,毒辯律師將證據打得可以說是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來講是站不住腳的,但法院不一定採信,問題在哪裡?為什麼技術辯護會很難達到有效的辯護目的呢?這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所在。

我們做毒品辯護的律師,所承受的壓力,不僅僅是追求公平正義,履行一個律師應盡的職責,也不單單是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還應安撫好當事人家屬的情緒,得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理解。

第二,如何化解毒品辯護律師這麼大的責任與壓力。

首先,毒品辯護不能停留在常規或者表面,隨著公安偵查技術的逐步提高,偵查取樣等手續的逐步完善,毒辯律師更應該好好研究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其次,需要了解毒品犯罪製毒的過程以及製毒原料的成分等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其他內容。

最後,為了提高有效辯護,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的有效辯護,必須深度研究案件。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尹國華律師在聽了上述分享嘉賓的分享後,提出:

今天兩位律師分享的兩大核心問題,也是毒品案件兩個很重要的證據,即:檢驗報告、稱量取樣筆錄。

律師在接手承辦毒品案件的時候,應該怎樣對在案檢驗報告提出質證,怎樣對在案的稱量取樣物,包括稱量等提出質證,還有涉案的是不是這個毒品?是什麼毒品?含量是多少?數量又是多少?這都是毒品案件的核心問題。

洪樹湧律師,從鑑定機構資質、鑑定人資質、送檢材料的來源、檢驗的標準、多包毒品存在漏檢的問題以及檢驗前後質量的變化等方面提出的8個辯點以及3大建議,非常好,為毒辯律師提供了良好的借鑑。

王紅兵律師,通過4個案例,著重介紹了稱量取樣的有效辯護。尤其是熟知與毒品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結合具體案例,一個個對照,找出問題與辯點,特別值得大家的學習。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鍾其勝律師在聽了上述分享嘉賓的分享後,提出:

第一,分享嘉賓做案件,研究得非常細緻。

王紅兵律師提出的外觀不同、批號不同、包裝不同、不得混合。洪樹湧律師對鑑定機構的資質,包括實驗室是否具備認可的資質、鑑定人員的資質,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在審核的範圍之內,包括送檢材料樣本的問題,檢驗標準方法的問題等等。

第二,分享嘉賓做案件,做得非常深。

對於洪樹湧律師剛剛講到的色譜圖,作為一般的律師,甚至是相對專業的毒辯律師,都未必看得懂。但是,洪律師提出,雖然看不懂,但可以請教專家,這種思路非常廣,思維很開闊。

最後,鐘律師建議,律師要善用各方面的專家,來彌補我們在其他專業知識上的不足,特別是法律之外的其他綜合性專業。要懂得把握對手的錯誤,這也是辯護律師的機會。對手不犯錯誤,偵察機關不犯錯誤,我們律師是毫無勝算、毫無機會的,如果偵察機關每一個工作、每一個步驟都是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規則來做事的話,我相信這個社會上基本上是不需要律師了,律師可以失業了。

所以我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律師應該感謝他們犯錯誤,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就業的機會。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林徐謖律師在聽了上述分享嘉賓的分享後,提出:

今天洪樹湧律師和王紅兵律師分享的幾個破解毒品案件中的一些辯護難點裡面的鑑定問題和稱量取樣問題,是多數毒品案件中關鍵的問題。幾乎每一個重大毒品案件,這兩個點都可以看到,偵查機關做得都不是很規範,因此,對於洪律師和王律師及時幫我們指出來這些點,我們應該怎麼去應對,怎麼去辯護,是非常及時、非常有用的。

我從他們的辦案過程中,得到一個很大的啟發,即:不要放過卷宗裡面的任何一個漏洞,要深入且全面詳細地研究卷宗,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辯護意見。就像王紅兵律師講的,有一些點可能法官不一定會採納,但是如果大家提的多了,必然會引起法官的重視,很有可能最後會得到採納。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嘉賓點評中)

總結髮言,圓滿結束

活動的最後,林叔權律師對本次活動做了精闢總結。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林叔權律師在總結髮言)

林叔權律師:羊城毒辯是廣州律師的一面旗幟!

羊城毒辯是廣州律師的一面旗幟,大家都說毒辯難做,毒辯沒有人願意做;刑辯難做,刑辯律師不能做,刑辯律師風險太大。但我從羊城毒辯7位大律師的風采中可以看到,要做好刑辯律師尤其是像毒辯這樣一個細分領域的律師非常不容易,功夫要很深。

通過他們的分享,我們看到毒辯包括刑辯並不是不能做,關鍵是怎麼做?羊城毒辯7位大律師通過技術辯護,以技術為引領,達到成功辯護以及有效辯護的效果,是名副其實的技術派。他們跟現在所謂的死磕律師不一樣,即使有死磕成分,也是用技術磕,用技術作為死磕的工具,跟一些拿政治話題、政治權利、憲法權利等等去磕的死磕律師是不一樣的。

這種技術派的辯護風采、辯護風格,完全是正當、合法的,也是有前途的,為刑辯律師豎起了一面旗幟、標杆,尤其是對青年律師怎麼樣去成為一位成功的刑辯律師,作出了很好的榜樣和引領。這種引領是以技術取勝,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上,在法律程序上,用技術來征服檢察官、征服法官,最後達到當事人所期待的辯護效果。

在一次活動中,洪樹湧律師講到他的一個辯護風格是要讓有罪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心服口服,也就是讓不能改判即不能死立執改死緩或不能重判改輕判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心服口服,也要讓獲得改判或輕判的被告人及其家屬滿意。

羊城毒辯7位大律師通過用自己的技術來為當事人服務,這一點值得青年律師以及有志於往刑辯律師發展的律師同行學習效仿。

收穫認可

在線聽眾對於今天下午的主題分享活動,表示收穫滿滿,並期待下一次活動的到來!

《破解毒品案件的辯護難點》線上沙龍成功召開||羊城毒辯第十一期


特約撰稿人丨鄭彬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