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資等受疫情影響怎麼辦?青島人社解答

原標題:疫情防控期間年休假、工資等受影響怎麼辦?青島人社權威解答

半島記者 肖玲玲

疫情防控期間年休假、工資等受影響怎麼辦……針對市民關心的相關問題,近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處孟祥君處長就“勞動合同管理及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主題與網友進行了互動答疑。

1.受疫情影響年休假、工資等問題

問:我們屬於延遲復工企業,2月3號-9號不上班,這段時間可以扣除職工年休假嗎?職工不同意怎麼辦?

答: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系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因此,只要企業安排不違反禁止性規定,職工都應遵守,企業要向職工做好解釋工作。

就其他網友“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相關問題的答覆:

受疫情影響不能復工的用人單位,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費。如單位疫情期間一直未向支付工資,可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針對網友稱“近幾個月沒開工不發工資怎麼辦”的答覆: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如所在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行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疫情防控期間,尤其是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同互諒互讓、共度難關!當然,若遇到用人單位欠薪情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2.被單位違法辭退怎麼辦

問:被用人單位惡意羞辱、惡意辭退、人格羞辱、提前解約,能獲得什麼賠償?

答: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辭退您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之規定,您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就其他網友“賠償金支付標準”的答覆:

如用人單位與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線仲裁,建議在工作時間撥打82669736向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諮詢!

3.什麼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問:請問下,2020年2月,綜合工時是多少小時?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您可按照您企業經審批的綜合計算週期,計算您的工作時間是否超出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4.勞動合同不需要使用統一版本

問: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可以不用青島市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直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期限進行新一期的簽訂嗎?“續訂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答:無論是新訂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約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使用統一版本。

5.關於“勞動保障違法曝光臺”

問:這兩天看新聞勞動監察局設立曝光臺,非常給力!那如果違法企業被曝光了會如何?會列入誠信黑名單嗎?不然如何起到震懾作用。

答:我們設立“勞動保障違法曝光臺”,一方面是讓大眾瞭解治理欠薪的工作動態,倒逼用人單位增強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另一方面引導勞動者選擇合適的企業,理智求職擇業。對符合列入誠信黑名單條件的企業將依法列入誠信黑名單。

6.關於60天產假工資標準

問:請問我5月生育,現在規定社保給98天工資,單位支付60天,如果單位不支付怎麼辦?標準依據什麼規定文件?如果單位不支付怎麼辦?

答:由用人單位支付的60天產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休產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如單位拒不支付,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7.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問:我想問一個問題,我是2019年11月14日到我現在的單位工作的,在之前的工作單位裡我也沒有休過年假(而且我的社保已經繳納過12個月以上了)。請問我去年是否有年假?

答: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而不是按照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您可按照該規定判斷是否享有帶薪年休假。

8.高校畢業生三方協議問題

問:請問戶口外地的大學普本畢業生在青島就業,因為疫情原因,不去簽了三方的公司,還需要賠償嗎?

答:根據您反映的問題和高校畢業生在青就業手續辦理流程,畢業生畢業前落實就業單位的,需與意向就業單位籤三方協議,若三方協議內沒有賠償內容,畢業生也沒有與用人單位簽署帶有賠償內容的附加協議,無需支付賠償金。若您為省內院校2020屆畢業生,申請解除網籤就業協議需由畢業院校審核解約。若協議中涉及賠償事宜,您與公司因履行三方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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