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卢振地受贿罪一案,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卢振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分享到: 閱讀更多 黃龍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判处 三年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