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小科普5」CRS執行,避稅天堂淪陷!——司馬移出國

「稅務常識小科普5」CRS執行,避稅天堂淪陷!——司馬移出國

避稅活動被認為是2008年經濟危機最重要的誘因


「稅務常識小科普5」CRS執行,避稅天堂淪陷!——司馬移出國

自2008年9月15日人那個黑色的星期一開始,針對避稅天堂的博弈就開始了。


由雷曼兄弟倒閉引發的金融風暴,從紐約引爆後很快撲向英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加勒比海島國。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避稅天堂。

以開曼群島為例,開曼喬治城南教堂街格蘭屋這一個地址,竟是1.8萬家公司的註冊地址。
開曼更是有著近萬家對沖基金,僅這些對沖基金管理的資產就超過2.2萬億美元。
美國先是利用韋格林銀行事件,擊破了瑞士百年的銀行保密制度,然後出臺了史上最嚴格的FATCA反避稅法案。
與此同時,反避稅舉措被放到了G20和OECD的議程裡,有了後來的CRS。
但針對“避稅天堂”的打擊並未止步於CRS,可以說是多管齊下。
歐盟發佈避稅天堂黑名單
2017年12月5日,歐盟宣佈了一份避稅天堂黑名單,分別是:

美屬薩摩亞、巴林、巴巴多斯、格林納達、關島、韓國、中國澳門、馬紹爾群島、蒙古、納米比亞、帕勞、巴拿馬、聖盧西亞、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等17個國家和地區。


這是歐盟為遏制避稅所做的努力的一部分。
在2018年期間,黑名單上的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與歐盟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並承諾遵守符合歐盟的標準。
因此,到2018年底,僅五個司法管轄區仍然列出。大部分承諾的最後期限為2018年底。
根據最新修訂版,截至2020年2月18日,歐盟黑名單包括以下十二個司法管轄區:

美屬薩摩亞,開曼群島,斐濟,關島,阿曼,帕勞,巴拿馬,薩摩亞,塞舌爾,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爾京群島和瓦努阿圖。

(以上國家除斐濟,關島,帕勞,特立尼達外都已完成了CRS信息交換。)


開曼群島於2018年12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法案規定在當地註冊成立,並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必須具備充足的經濟實質,否則將進行罰款、註銷,或者交換給其他稅務管轄區。


然而因為“開曼群島沒有針對集合投資工具的經濟實質要求採取到位的具體措施。”2020年2月又被加回到歐盟避稅天堂黑名單中。


開曼的經濟實質法可以說是對離岸公司整治的又一個轉折點。
建立並公開《受益所有權登記冊》的全球性運動就此展開。巴哈馬政府則因4萬家殼公司未提供實際控制人信息對其進行清洗。
被列入歐盟“避稅天堂”黑名單的後果是?
歐盟發佈的公告稱歐盟銀行和實體需對這些國家的金融活動加大審查和監控力度,從而防範、識別乃至攔截可疑交易,但不會涉及制裁、限制經貿關係、叫停發展援助等懲罰措施。 OECD也沒閒著
2019年10月31日發佈了《關於沒有或只有名義稅收管轄區的自發交換的指南》和法案細則,在正常的CRS信息交換以外,對12個“避稅天堂”提出自動交換信息的升級要求。


12個國家:安圭拉,巴哈馬,巴林,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根西島,澤西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這些國家已經完成了CRS信息交換)


該指南列出了有關標準信息交換要求的實際方式,它包含有關交易時間表,國際法律框架以及對關鍵定義的澄清的指南,以確保司法管轄區收到有關“沒有或只有名義稅收管轄區的實體及其所有者”的活動的、連貫可靠的信息。 升級交換的信息包括實際控制人名稱,總收入金額和類型,支出金額和類型,全職員工人數等細節,每年交換。於2020年開始執行。 至此,可以說離岸天堂曾經的避稅優勢被徹底瓦解了。以上提到的各避稅島國,大批殼公司註銷或面臨註銷,主動的,和被動的。 亞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也是世界各國富人最熱衷的避稅地。然而未被列入黑名單的重要原因是:


1 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註冊信息公開可查,與BVI和開曼這些“離岸天堂”有本質區別;

2 香港和新加坡的企業所得稅率分別為16.5%和17%,是歐盟認可的有效稅率;

3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完善的法制進行金融監管,不屬於灰色地帶;

不過香港和新加坡也有本質區別。早在2015年,就出臺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安排》。


而在香港有公司的企業主們,很多沒有嚴格按照香港的稅務制度申報,香港又有100%審計的要求,一時間,稅務政策的收嚴,產生了重大影響: 1、公司報稅審計香港稅務局對香港公司納稅申報由原來的抽查升級為100%的核查。如果在香港有公司賬戶,卻進行了零申報,或沒有做過審計,將面臨追查、罰款的處罰,嚴重的甚至會受到香港政府凍結在港資產、凍結銀行賬戶、追繳三倍罰稅款甚至坐牢的嚴重處罰。 2、公司銀行開戶銀行開戶的門檻越來越高,審核更加嚴格。與此同時,各大銀行也在根據不同的標準清理離岸賬戶,導致大批客戶賬戶被凍結或註銷。


3、備存SCR及持牌人制度SCR政策是針對香港公司而提出的。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註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該制度就是為CRS順利開展而設置的。
至此,傳統節稅方式告一段落,離岸公司合法合規節稅面臨升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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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01 「稅務常識小科普1」CRS的前世-歐盟儲蓄指令

02 「稅務常識小科普2」CRS的前世-美國FATCA法案

03 「稅務常識小科普3」CRS來了!——司馬移出國

04 「稅務常識小科普4」CRS的影響力有多大?先理清OECD和G20集團的關係!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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