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個財稅熱點問題!稅務局統一回復了

近期,稅務局明確了一些列重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其中部分稅收政策的答覆口徑與以往出現很大變化,很多模糊不清的問題有了明確的指引,有效消除了爭議。

11個財稅熱點問題!稅務局統一回復了

No.1

收入的確認原則問題

企業取得的經濟利益流入,哪些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原則是什麼?

答: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 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取得的經濟利益流入,除屬於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形成企業負債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No.2

確實無法支付款項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什麼情況下應計入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何種情況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瞭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稅。

No.3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稅務處理問題

自2019 年至2021 年,規定行業範圍內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10%或15%)抵減應納稅額。按照《財政部關於適用有關問題的解讀》的要求,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 號)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稅?

答: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形成企業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於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於不徵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納稅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

No.4

資管產品管理人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10個資管產品項目,收取管理費6000 萬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該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資管產品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增值稅應稅收入1.03 億元,開具了發票,按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00 萬元。對於上述業務,資產管理公司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是按6000萬元確認,還是需將其管理的資管產品實現的1.03 億收入也計入其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管產品屬於不同的主體,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資管產品實現的收入歸屬於資管產品,不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運營管理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資產管理公司應將2018 年度因運營管理資管產品而取得的6000 萬元管理費收入計入自身收入,不需將其管理的資管產品實現的1.03 億收入計入自身收入。

11個財稅熱點問題!稅務局統一回復了

No.5

企業負擔員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和員工之間達成協議,由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該部分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28 號)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於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計入管理費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No.6

職工體檢費稅前扣除問題

為職工體檢發生的體檢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發生的職工體檢費用屬於職工衛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No.7

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稅前扣除問題

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對於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於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No.8

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對於職工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實質還是企業發放,因此可作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No.9

集體宿舍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屬於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用於住房方面的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No.10

勞務派遣人員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

勞務派遣人員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的勞務派遣人員工會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21 號)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並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於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

按照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可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派遣人員工會經費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No.11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已計提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對於企業已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可以從稅前扣除,對於會計處理中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培訓行為、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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