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打工男”4次入獄,深入探討累犯的相關問題

最近,備受關注的周立齊出獄,他之前的一些言語,被網友奉為經典:“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都不可能打工的”。

在他出獄後,有多家經紀公司高價籤他,周立齊都一一拒絕,他認為這也是替別人打工。

周立齊已經是4次犯罪被判刑,如果他出來後再次犯罪,是否會構成累犯?本文探討一下刑法中的累犯規定。

“不可能打工男”4次入獄,深入探討累犯的相關問題


刑法中關於累犯的規定

《刑法》規定了兩種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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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偷電瓶是否構成累犯?

周立齊犯的盜竊罪,如果他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5年之內再次盜竊的,那肯定是累犯,這個大家都知道。

但問題往往並不是那麼簡單。周立齊偷的是電瓶,電瓶金額往往都不高,假設周立齊在刑滿後第5年偷了一次電瓶,價值800元,在刑滿後的第6年,偷了兩次電瓶,分別600元。這種情形,是否構成累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這些情形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

怎麼樣才算數額較大?以廣州為例,盜竊數額3000元以上才觸犯盜竊罪。怎麼樣才算多次盜竊?一般是兩年內3次盜竊,不管數額大小。

換言之,我們假設的情形,周立齊是構成意外之外罪的,除此之外,筆者的意見是,這種情形也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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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犯罪的累犯問題

舉個例子,張三在因盜竊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在刑滿後的5年內,又犯盜竊罪與詐騙罪兩個罪,其中盜竊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詐騙罪被判6個月拘役。

這個例子中,張三犯的這兩個罪是否都可從重處罰?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累犯的法條規定,5年內又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

張三犯的詐騙罪,只被判了6個月拘役,不符合一般累犯的規定,因此,只對他的盜竊罪從重處罰,詐騙罪不需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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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應避免重複評價

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存這樣的問題:前一個犯罪被判刑之後,刑滿之後5年內再犯罪的,在處理後面一個案件的時候,不能前面的犯罪作為量刑情節

舉個例子,張三因盜竊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滿之後5年內又盜竊的,但是,後面那一次盜竊的金額比較小,一般只會判個拘役。

對於這種情形,張三不構成累犯,但是,如果法官在審理後面的盜竊案時,認為張三屬於累犯,將原來只判拘役的案件判成了3年有期徒刑。

這樣的處理,實際上是將前面的犯罪,作為後面犯罪的量刑情節,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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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周立齊已經成了名人,希望他以後不需要再通過盜竊電瓶來謀生,不然,可能又要進去了。

法律都會有漏洞,都值得我們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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