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失信被執行人還未履行判決,怎麼就恢復信用了?

來源 | 槐城律師 江蕊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義務的,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果想被移出名單,需要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近日最高院發佈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是被執行人雖然還沒履行判決,但是法院決定恢復其信用,咋做的呢?


1

因不履行判決,

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A公司主要生產紅外線體溫計、電子體溫計、血壓儀等醫療器械。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與A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後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最高院典型案例:失信被執行人還未履行判決,怎麼就恢復信用了?


經二審生效判決,被告A公司須返還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A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2

為防控疫情,

法院決定解除信用懲戒


疫情發生後,法院瞭解到,A公司在此次疫情中被確定為全省重點醫療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之一,也是其所在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自疫情發生以來,A公司加緊生產,日均產能較高,但因前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公司融資、擴大生產,無法滿足當前抗擊疫情的產能需要。


2020年1月31日,A公司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執行法院根據前期實地走訪和討論研判,向執行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並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於收到A公司申請的當天,決定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不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


最高院典型案例:失信被執行人還未履行判決,怎麼就恢復信用了?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法院堅持統籌防控疫情和復工復產,審慎採取執行措施。對因處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融資困難、原料庫存短缺等防疫物資供應企業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有正當事由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法院會暫時解除信用懲戒,促進企業復工復產,保障企業防疫緊缺物資的正常生產,服務疫情防控大局。


3

槐城律師建議


目前多地法院也出臺意見,一方面保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切實保證企業復工復產,加大疫情期間物資供給。本文介紹的案例雖然是個案,但在疫情期間,擴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此,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並根據最高院發佈的典型案例,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最高院典型案例:失信被執行人還未履行判決,怎麼就恢復信用了?


1、如果您是申請執行人,雖然因為疫情,法院的工作會受到影響,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建議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通過微信、電話、短信等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

如果被執行人屬於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運輸企業,建議對其加以理解,允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義務。


2、如果您是被執行人,建議及時申報財產、履行義務。如果因隔離治療或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按時履行義務的,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說明情況,爭取延期履行,避免因此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果已經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系承擔疫情防控防治職能的單位以及相關疫情防治人員,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關生產、運輸及供應企業或其人員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並與申請執行人溝通,爭取暫時解除信用懲戒措施,修復信用,並承諾待有能力履行時及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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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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