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被“腰斬”——從淘寶中“搶救”下來的100萬

【關鍵詞】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電子證據;罪輕辯護

一、案情簡介

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向劉某(另案處理)購進明知是假冒的GM註冊商標的眼鏡,並通過微博和淘寶店鋪向微博粉絲推介銷售。經鑑定,涉案眼鏡均為假冒GM註冊商標的眼鏡,經統計,楊某某、於某共向微博粉絲銷售假冒的GM註冊商標眼鏡3308副,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94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視國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求其刑事責任。

案發後,高萌律師依法接受被告人委託,擔任被告人楊某某的一審辯護人,為其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進行辯護。

二、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爭議焦點

對於第三方提供的電子證據,是否應當完全採信?

四、辯護要點

辯護人總的辯護觀點為:罪輕辯護。

(一)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金額不準確,應當依法調整為人民幣94萬餘元。

1、公訴機關據以指控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949022元的依據,來源於案卷材料中的《XX交易流水》的數據庫,在“商品標題欄”篩選關鍵詞“2018年份的 新款太陽鏡\\墨鏡 夏日必備”後,篩選出數據條目為3270條,涉及金額為1949022元,因此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公訴機關據以指控的數據來源,即為上述3270條銷售條目。

但該電子數據表格中,存在大量標註為“null”的條目,該類型條目下缺乏買家收貨地址、聯繫方式等所有的基本收貨信息,無法證明標註為“null”項下的銷售條目已經確認收貨並完成了交易。

辯護人認為,完整的交易過程必須以買家付款後實際收到貨品為終止,在無法確認買家收訖貨物的情況下,不應當認定該筆交易完成,因此對於上述標註為“null”的條目,均應當認定為未完成交易而在基礎數據表格中予以刪除。

2、同時,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中,由阿里巴巴集團提供的電子數據表格,除上述《XX交易流水》外,還同時有《於某、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交易記錄》、《於某、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賬戶明細》等共計6份數據表格。

辯護人認為,自同一第三方機構所提交的,涉及銷售條目明細的內容,應當由淘寶交易後臺所自然生成,因此其應當是唯一的且彼此間應當保持有一致性。

但經統計後發現,上述三份表格,在銷售名目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

辯護人以《XX交易流水》為基礎,將該數據表格與《於某、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交易記錄》進行對比,檢索兩份數據表格中均可以相互對應的銷售條目,發現銷售條目不一致的數據共708條,數額為420729元。

最終,經核算後,本案的涉案金額,應當在公訴機關所指控的1949022元的基礎上,先後扣減掉標註為“null”的所有條目的581647元和各份數據表格中不一致的部分420729元后,最終的涉案金額應當調整為人民幣946646元。

(二)被告人楊某某在本案中僅涉及與楊某的商談事宜,其他行為不應予以採納。

證人嚴某某的證言存在虛假陳述的情形,其所作的證人證言依法不應當予以採納。

在本案中,證人嚴某某始終能夠詳細地描述被告人楊某某所實施的行為,且通過其言辭能夠明確確定,其對於自己所證實的事實,是自己親身經歷,親眼見證的事實。

但辯護人經核實證據材料,發現證人嚴某某的證詞存在明顯偏頗,與客觀的書證存在巨大矛盾,其一,嚴某某所“見證”的事件所發生的時間裡,被告人楊某某並不在深圳的公司;其二,嚴某某所陳述的事件發生時,其早已離職,本身無法出現在公司的辦公室中。同時結合其離職前曾經被於某所訓斥,內心對於某、楊某某二人心懷怨憤的相關事實,足以說明證人嚴某某所作出的關於被告人楊某某在本案中的具體事實部分,完全是虛假的陳述,依法不應當予以採納,並且應當對其作虛假證明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被告人楊某某在本案中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對其從輕予以處罰。

由於被告人楊某某在全部的案件事實和行為中,僅參與了和楊某商談進貨GM眼鏡的行為,且在售賣GM眼鏡的關鍵時間段內,被告人楊某某始終在哈爾濱市未歸,客觀上沒有也無法參與其他的相關行為,並且售賣GM眼鏡的主要行為,是於某進行主導和實施,因此被告人楊某某的參與程度極為有限,在全部案件中僅起到次要和輔助的作用,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將其認定為從犯。

(四)被告人楊某某在其父勸諫後,主動歸國投案,並在當庭陳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構成自首。

根據《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同時滿足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兩項要素。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與於潔在國外時,經家人勸慰後,如實向家人告知了自己的行程,尤其是歸國入境的時間及所乘航班號,經被告人楊某某的父親轉告偵查機關後,在二人入境時,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雖然行為人在到案之初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在對於司法資源和司法成本的節約和利用層面上,符合關於自首的相關規定,因此辯護人認為,在一審判決前的當庭如實供述,也依然可以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因此,被告人楊某某在主動投案的基礎上,同時滿足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對其能夠從輕或減輕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的涉案金額依法應當調整為人民幣946646元,被告人楊某某應當對該數額的涉案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由於被告人楊某某僅涉及與於某、楊某二人對進貨GM眼鏡的商談行為,其他行為並未實際參與,在全部行為中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同時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後,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能夠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庭能夠綜合考慮本案的證據材料,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進行罰當其罪的處罰!

五、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銷售金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辯護人有關銷售金額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楊某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其親屬積極退賠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本院採納辯護人意見,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六、律師點評

本案的意義在於,對於第三方提供的電子證據,是否應當完全採信,以及如何對第三方存儲的交易記錄進行質證。

在本案中,偵查機關依法向網上平臺的經營主體公司調取涉案店鋪的銷售記錄,第三方公司向偵查機關分別提交了針對於交易記錄、登錄日誌、賬戶明細、註冊信息、轉賬明細等在內的6份電子表格,共涉及30餘萬條交易記錄,辯護人經篩選關鍵詞信息後,發現各份表格中的交易信息數量存在差異,由此產生疑問,各份電子證據之間,所體現的交易信息是否能夠達到完全一致?

其後,辯護人以設計交易記錄、賬戶明細和轉賬明細等直接關聯交易信息的三份電子表格作為主要觀察樣本,針對涉案的3308條交易信息一一予以核實,發現表格間存在差異的條目達到708條,涉及金額達420729元,同時表格中存在大量標註為“null”的條目,經核實,該部分數據為“無效信息”,由此辯護人認為,無效信息既無法證實交易的完成情況,也無法證實買方是否實際收到了涉案的眼鏡,同時在其他電子表格中均無法證實該部分銷售信息的完成情況,因此該部分條目也應當因證明力不足而不應當予以採納。

綜合全部信息後,辯護人發現在扣除“null”等無效條目,以及存在差異的交易條目後,原指控金額的1949022元中,能夠做到確實、充分的,僅有946646元。

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觀點,將涉案金額調整為946646元,為當事人減少了100餘萬元的涉案金額,並直接減少了50餘萬元的罰金責任。

此外,本案中對於證人證言的質證也得到了法院的採納,在一般案件中,證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多數情況下會被直接予以採納,而本案中,證人嚴某某對於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詳實”而“全面”,如果採納該證人的證言,則被告人楊某某足以與同案被告人承擔相等責任,令本案“不分主從”,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但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以及核實案件的書證部分,發現涉案的淘寶店鋪兩次銷售行為之間時間非常短暫,該期間被告人楊某某曾經在境外旅行,無法在證人嚴某某所證實的時間段內,在涉案的公司內與他人商議購買、進貨,以及給涉案眼鏡拍照上傳等行為,也即是說,證人嚴某某曾“親眼目睹”被告人楊某某在公司內實施行為時,楊某某其人尚未回國,同時鑑於證人嚴某某在離職時,曾經與兩名被告人發生過激烈爭吵,因此並不能排除嚴某某惡意構陷被告人的可能性。

最終,在法院的判決中,並未採納證人嚴某某的證言,並且將其在定罪證據中予以排除。

傳統印象中,網上平臺所提供的電子數據,所謂第三方證據,應當是客觀、真實的,通常情況下也會被司法機關如實採納,但刑事案件中對於證據的嚴格要求,令電子證據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在本案中,我們也可以很明確的發現,即便是第三方所提供的電子數據,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避免迷信第三方證據,做到徹底排除一切可能性,同時還應當在程序上,注意第三方提供的電子數據,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對於經濟領域的犯罪辯護,都具有很大的意義。


行通案例 | 涉案金額被“腰斬”——從淘寶中“搶救”下來的100萬

高萌,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業務一部副主任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中共黨員,擁有近十年刑事法律從業經驗。


高萌律師,執業以來專業從事刑事辯護領域,精準致力於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和傳統暴力犯罪領域,多數為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力求在刑事犯罪領域做到最精、最優的執業理念,例如善林金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申彤大大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潤茂通寶集資詐騙案;濟寧市雲帆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萬盛恆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內蒙古羅某汙染環境案等。曾多次在刑法理論中找到突破口。擅長在訴訟庭審過程中進攻並駁回控方的對當事人的不利證據,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擅長對當事人進行盤問,曾數次在盤問中找出對方證據的漏洞,力挽狂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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