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超载营运,驾驶人被追刑责

2020年4月8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并违法从事校车业务的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黑校车”超载营运,驾驶人被追刑责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与普安县青山镇XX村隔界河组的金某某等10余名小学生的家长达成协议,每名学生家长每学期支付张某费用700余元,由张某每天驾车接送金某某等人的10余名小学生到雪浦小学上学。2019年9月5日15时50分许,张某驾驶贵E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载7人)载18名学生(均为小学生)行至普安县青山镇“青刚百货店”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71%。

“黑校车”超载营运,驾驶人被追刑责

被告人张某驾驶非营运客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该车并非正规的校车,属于“黑校车”,且张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既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又受到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黑校车”超载营运,驾驶人被追刑责

庆幸的是,该车没有发生事故,不然将引发令人痛心的群死群伤事件。事故一旦发生,虽然责任人会受相应的处罚,但是造成的损失却永远无法弥补。“黑校车”无论是司机还是车辆性能都存在安全隐患,出于安全考虑,请各位家长不要让自己的孩子乘坐无运营资质的车辆、超员的车辆,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校车是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工具,承载着许多生命,他们是家庭和社会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校车安全责任感和意识感,拒绝“黑校车”从你我做起。

“黑校车”是指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件、未到交警部门登记或者登记为自用车的、未投保强制责任险、本来不属于校方但却非法运营来接送学生的车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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