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产生的三大因素,人类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参与者

一、经济原因

法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在原始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体现为人与大自然的斗争,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青铜、铁器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引起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慢慢出现了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私人财物也随之出现,社会阶层也随之出现,出现了奴隶和奴隶主,部落与部落之间也开始出现矛盾和竞争。随着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手工业和农业相互分离,人口大大增加,固定的城市开始日渐扩大,奴隶制形成,个体家庭单位和私有制出现,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当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业的出现和发展,商人阶级形成,金属货币和投资出现,财力物里开始有规模的影响社会的发展动向,财富聚集加速,贫富分化加剧,私有制、奴隶制和阶级分裂最终形成,社会矛盾加剧且复杂化。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的出现成为必然,社会中各个利益群体的对立,迫使新的社会规范必须具有特殊的强制力才能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目的,而法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应运而生。

法产生的三大因素,人类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参与者

二、政治原因

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随着私有财产关系的恶化,部落之间战争的加剧,就使氏族内部出现本族人与外族人、穷人和富人、主人与奴隶、债权人与债务人、君主与臣民等多重身份和矛盾,原有的单纯血缘关系,发展成了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些矛盾和斗争的不可调和,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于是衙门、军队、法庭、监牢等暴力机构随之产生,这些机构执行阶级统治意志的职能,构成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权力,其管理的划分也由原来的血统关系向以行政地域划分的方式转变,而管理组织的不断壮大发展和完善,就要变成了国家。而统治者为了国家的统一管理,维护统治地位和权威,就需要统一的制度来管理,法也就出现了。

法产生的三大因素,人类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参与者

三、社会文化原因,人的主观能动性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进了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和理性认知能力的增强,思想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不再盲目的通过战争和搏斗来解决矛盾,希望能够寻求更加智慧安稳的方式化解纠纷,人们在认识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主动选择和创造社会规范。艺术、文学、科学、哲学以及物质文明,生产工具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精神世界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拥有了良好的文化传承和熏陶,人们从狭隘的血缘氏族关系中摆脱出来,寻求新的社会调整方式和治理模式。同时语言和文字的普及和推广,使人类能够用相对统一和稳定的表达方式来描述、传达、保存人定下的规则,为法律的储存、公布和流传提供了条件。

法产生的三大因素,人类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参与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