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智障妇女的性权利不是你想“夺”就能“夺”

【办案札记】智障妇女的性权利不是你想“夺”就能“夺”

这份工作,总能让我们触查到人性的阴暗面,透过一本本案卷,我们看到犯罪的各样理由,有的为了面子,有的为了票子,有的为了女子,有的为了男子,背后都是放纵的欲望,将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狂妄,只需一点刺激、一点酒精,就可点燃“日思夜想”的龌龊念想。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哪有什么激情犯罪,只不过是日夜不法念头的堆积,所有一切的发生都不偶然,潜意识中犯罪早已被多次实施,种因之下均是必然。今天所讲的案件,就是一件积怨已久的乡村秘闻,同村村民性侵智障妇女案件。

【办案札记】智障妇女的性权利不是你想“夺”就能“夺”

某村的李四(化名)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和顺,儿女双全,自己在外跑运输,经济十分宽裕,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十几年前,因为投资失败,家庭情况急转直下,其妻子李云(化名)受不了打击精神失常,成了村民口中的“疯子”,这一“疯”,就再也没有清醒过。

转眼李四和妻子都五十多了,日子得过且过,但是李四添了新的烦心事,一天他回家看到同村的张三(化名)和妻子在沙发上搂在一起,张三看到李四立即站起来,说李云叫他进来的就跑了,妻子李云心智还不如孩童,根本不能正常交流,李四怀疑张三想欺负媳妇,但是只能怀疑,没有任何证据,再看着浑事不知的妻子,又是一阵凄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后的一天,张三酒后再次到李云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回家的李四发现,李四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张三当场抓获,并将勘查所得检材及时送检,证实了张三与李云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犯罪嫌疑人张三一再辩解是李云引诱他到家中去的,李云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但经过鉴定,被害人李云在本案中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遂以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强奸罪移送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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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与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责任能力(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为智障妇女的,经过司法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无论其案发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律按照强奸论处。因为此时被害人的“同意”并不能代表被害人对于性承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与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是强奸的法理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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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智障妇女的性犯罪并不罕见,蒙阴县检察院每年都会收到几起案件,有些是强制猥亵,有些是强奸,与我们臆想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熟人犯罪,同村村民占了多数。

特别是强制猥亵案件,有些案发时间持续时间长,多次被猥亵,也有些怀疑曾经存在强奸事实,但苦于没有任何证据,且这些性犯罪案件均发生在私密的环境中,没有目击证人佐证,被害人也不能正常和人交流,有效陈述无法获取,因此大部分案件只能定案发时报警的一起犯罪事实,这就使得时刻注意保护智障妇女变得尤为重要。

也有些案件中,因为犯罪人前期性犯罪被发现后“诚恳道歉”并钱财补偿了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考虑都在一村住着,表示谅解就没有报警,但是没想到犯罪人再次对被害人性犯罪,亲属再报警时,前次犯罪的证据灭失,也只能认定后期性犯罪,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力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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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护智障妇女的性权利刻不容缓,并不是因为她不能和人交流,没有常人理解的喜哀,就可以被任意欺辱。而决定“私了”性犯罪的亲属们,一次的钱财和道歉,不是犯罪人对你们的补偿,而是你们对犯罪分子的让步。只有国家机器的介入,在法定刑罚的约束下,才能让犯罪人真正意识到智障妇女的性权利在被同等保护着,在付出相应人身代价的同时不敢再次侵犯。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发现智障妇女被不法侵犯的情况,请即时报警,因为你制止的不只是一次犯罪,而是之后的无数次性侵。

文字:王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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