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知道的國家安全知識

你需要知道的國家安全知識

你需要知道的國家安全知識

1.什麼是國家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國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從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對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

3. 國家安全機關的性質是什麼?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範和打擊敵人滲透、破壞活動,在隱蔽戰線上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職能部門。

4. 國家安全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國家安全機關的主要任務是掌管反間諜工作和其他有關國家安全工作,開展隱蔽戰線的鬥爭,保衛、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大業, 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維護政治穩定,保障國家安全。

5. 為什麼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我國建國以來在國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它的頒佈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將使我國國家安全立法趨於完善,形成一個從憲法、刑法到國家安全單行法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其他各種敵對勢力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未停止,隱蔽戰線的鬥爭一直是尖銳、複雜的,特別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 這一方面的鬥爭又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原有的法律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新的專門法律。所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是具體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義務的需要;是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保障國家安全工作順利開展的需要。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有哪些特點?

第一,它不是一個包含國防、外交、社會治安等諸多方面的大國家安全法, 而是以防範、制止來自境外的間諜情報機關和其他敵對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小” 國家安全法。

第二,在立法上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體,既具有實體法的特徵,又具有程序法的內容。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界定,並明確法律責任和程序;同時它又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結合體,既賦予刑事執法權,又規定了行政管理權。

第三,比較恰當地處理了國家安全工作的隱蔽性和法律的公開性的矛盾,是法律規範與隱蔽鬥爭規律的有機結合, 使公開的法律為隱蔽鬥爭服務。

第四,它是一部涉外性、策略性很強的法律。它所規定的懲罰對象主要是來自境外和境內外相互勾結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們要堅決維護國家和法律的尊嚴,防範、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在運用法律進行鬥爭時, 必須根據國際政治鬥爭形勢,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和外交鬥爭的需要。

7.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國家安全法》 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以下五個方面:

①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②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

③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④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⑤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8.我們應當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協助。

9.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權利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准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蒐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5)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7)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並應當立即報告。

(8)發現洩露或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對於公民和組織而言,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10.國家安全日是哪一天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並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一部新的國家安全法,與舊國家安全法有很大的不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施行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的面比較窄,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已不能適應全面維護我國多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取代了舊的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通過並公佈施行的新國家安全法,這是一部全新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國家安全各個領域的內容,法律對國家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構建起集11個領域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和總體國家安全觀。

為加強全國人民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國家安全,該法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十四條中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每年的4月15日前後,我國都會開展相應的活動。

☎ 0743-6223523

[email protected]

你需要知道的国家安全知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