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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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近日,澎拜视频报道:广东东莞一29岁男子于闹市区,胆大妄为,故意连续四次头撞行驶中的机动车,最后,该男子被家属带回……

似乎有点“云雾缭绕”,为了“一识庐山真面目”,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离奇事件。

2020年4月18日下午5点半,一辆红色轿车正常行驶至东莞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公交站前道路正中间,突然一成年男子冲向道路正中的车辆……

一辆红色轿车 正常行驶,驾驶员吓得是“魂飞魄散”,连忙紧急刹车,一看人没事,长处一口气,不料,怪事又起……

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实在是,匪夷所思,该成年男子衣冠楚楚,面对“惊魂未定”的红色轿车,竟然以一个“漂亮的鱼跃”用头撞向车辆,红色轿车一看,连忙倒档后退,谁知,该男子第二个“鱼跃撞车”接连而至。

红色轿车是“节节败退”,不断倒档后退,该“铁头男子”是“步步紧逼”,连续四次用头撞向虽“铁甲护体”却“胆小如鼠”、“一败涂地”的红色轿车。

事发闹市区,车辆往来行,人流不停息,危险自不待说。有热心群众报警,民警闻警而动,即刻到场。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民警一到,群众心安,关键是红色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把心放回肚子里了。

民警控制了闹事“铁头男子”,发现其头部有外伤,原来并非“神功护体”,遂送医处置。

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鉴于其行为诡异,遂做精神检查,结果意识清晰。因其头部外伤,就医处置,民警随后联系该男子家属。

后该男子家属与红色轿车驾驶员达成谅解,执法部门责令该男子家属对其严加看管、治疗。至此,事件处置似乎非常和谐。

这样的结果,不知网友群众以为如何?

定纷止争,一决于法。

我们大家一起依据国家法律来分析一下这个奇葩事件,也不失为共襄法治的一件快事。

一、闹市区中,故意冲撞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依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是一个重罪!兹事体大,不得不慎!

我们大家一起看一下,什么是公共安全?顾名思义,公共安全不是指个人安危,而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在闹市区,车水马龙,人来人往,车辆急驶,人流不息,故意用头冲撞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对其他不特定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自然是有目共睹且“迫在眉睫”。

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因此,说这种以头撞车的奇葩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智的人们应该没有异议。

那么,依据国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前提是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所幸该闹市区以头撞车事件没有造成看似严重的后果,是否就可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继而大家哈哈一笑,各自散去呢?

法治社会,焉能如此?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岂不儿戏?

依据国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姑息养奸,绝非良策!

二、报道中,曾提及以头撞车男子与红色轿车驾驶员达成谅解,也就是说“和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和解呢?

我国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刑诉法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但是,可以“和解”的案件有法定限制,并非所有案件均允许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规定的“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第五章是侵犯财产案件。

以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为例,故意伤害犯罪致人轻伤,因依法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而可以依法和解,致人死亡,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不允许和解。

三、案件进行和解之后怎么办?

案件和解,是否一了百了呢?

依法,非也!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如果允许所有的刑事案件和解之后,诉讼程序“戛然而止”,必然造成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的丧失!

法律如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

因此,案件即使达成和解,依法也只能如下处置:

1、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2、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4、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基于当事人已和解,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男子闹市区故意头撞行驶中车辆,为何仅仅责令家属带回?

由上可见,除作出“不起诉”书面决定,即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

基于法律规定,东莞以头撞车男子的行为,似乎受到法外开恩,享受了不应有的人文关怀。

大家以为在闹市区以头撞车男子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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