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團伙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團伙犯罪的按住從犯分開進行量刑處罰。
一、賣淫團伙怎麼處罰
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要受治安管理處罰: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達到犯罪標準的,要被判刑。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團伙犯罪分不分主犯從犯
共同犯罪中有可能都是主犯,但也有可能有主次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閱讀更多 行通鄭州律師事務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