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護家庭弱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解讀

天山網訊(記者 王娜報道)針對家庭暴力,新疆近日打出一記法律重拳: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於4月3日公佈,並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辦法》有何亮點?如何貫徹實施?專業人士為您解讀。

《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家暴雖飽受詬病,卻屢禁不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立法處處長李學軍表示,近年來,新疆積極推進平安家庭建設,在反家暴工作中形成一些成功經驗,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梳理固化,工作實踐也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進行操作性細化。

在上述背景下,經過各有關方面近一年的努力,《辦法》誕生。

《辦法》分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三十八條,“體現地方特點的同時,讓反家暴各項舉措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李學軍說。

首先表現在家庭暴力的定義上,《辦法》對精神家暴作出清晰界定,儘可能詳細、具體地列舉了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比如經常性謾罵、恐嚇、威脅、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

李學軍表示,精神上的暴力比身體上的暴力傷害隱蔽,往往因為不好界定而被忽視,《辦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釋義結合調研意見,對家暴尤其是精神家暴的外延和適應範圍,做了擴大和延伸。

“我們受理的家暴案件中,謾罵、侮辱等情況很常見。”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新疆金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徐映江說,看不見的精神暴力有時比看得見的身體暴力傷害更大,比如受害人因此感到精神壓力而生病、受害人的社會信任度下降等。

《辦法》將精神暴力列入家暴範疇,並列舉出具體類別,便於判斷和執法,能促進公眾對精神家暴的重視,是法治的進步。

多管齊下處置家暴

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家暴,《辦法》創設了首接責任制。“反家暴工作涉及部門多。”李學軍說,《辦法》強調首接負責,首接單位要起到統攬作用,協調相關單位化解矛盾。

作為化解矛盾、處置家暴的重要手段之一,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在我國推行多年併發揮著積極作用,《辦法》結合新疆實際,進一步強化了該制度的作用,列出未取得受害人諒解等4種必須出具告誡書的情況。

徐映江介紹,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是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家暴加害人採取訓誡、教育、警示等非強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行政指導。

然而告誡書的作用並不限於震懾、警示、督促加害人,亦可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暴的證據,“比如在離婚案件中,它可以作為索賠的重要依據。”徐映江說。

徐映江指出,反家暴僅靠受害人自救是不夠的,還需要他救,為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場所是重要救濟途徑之一。

徐映江至今還記得15年前辦理的一起家暴離婚案。女方作為家庭主婦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男方控制家裡所有經濟,常年對女方施暴並禁止她接觸外界。

女方起訴離婚後無處可去,只得繼續住在家裡,卻被男方軟禁多日無法出庭,導致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後來女方等待6個月,符合規定後才再次起訴,成功離婚。

“如果當時有臨時庇護場所讓女方住進去,她可能就不會再痛苦等待大半年了。”徐映江說,《辦法》不僅明確了庇護服務規定,對臨時庇護場所設置在哪裡,應該具備的條件和工作內容,均給出明確規定,值得點贊。

據介紹,家暴救濟途徑除了臨時庇護場所,還有人身安全保護令,即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其內容可以是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李學軍介紹,《辦法》專門設置第四章,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申請方式和收費、管轄,保護令種類、內容,保護令送達、複議、執行以及違反處置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如何貫徹實施《辦法》,李學軍和徐映江一致認為,首先要加強宣傳,把“法律六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真正落到實處,使《辦法》在全疆家喻戶曉。

此外,處置家暴涉及婦聯、司法、公安、法院、民政、教育、衛健、工會、村級組織等諸多單位和組織,要儘快制定實施細則,將法律原則清晰化、具體化、細節化,“各職能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聯動推進《辦法》實施。”徐映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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