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實施極端化行為干預家庭成員正常生活屬於家庭暴力!

新疆:實施極端化行為干預家庭成員正常生活屬於家庭暴力!

“通過實施極端化行為排斥、干預家庭成員正常生產、生活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屬於家庭暴力!”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該《辦法》強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威脅、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以及通過實施極端化行為排斥、干預家庭成員正常生產、生活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新疆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該《辦法》。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機制,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做好處置工作。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單位等應當協助執行。

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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