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鍋已經成為許多人
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
就像四川人說的
“沒得啥子是一頓火鍋解決不了的”
可如果吃到“地溝油”火鍋
恐怕體驗就不那麼愉快了
4月22日下午
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並宣判“古今天下”火鍋店
使用廢棄油脂(“地溝油”)熬製火鍋底料
並銷售給廣大消費者一案
店老闆獲刑7年
罰款447萬餘元
“網紅”火鍋店
竟回收“地溝油”
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開業以來,生意興隆,食客盈門,成為人氣爆棚的“網紅”火鍋店。然而,為了攫取暴利,業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後的“地溝油”,加工後銷售給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該店被市場監管部門查獲,當場搗毀製作“地溝油”的窩點,現場收繳大量含“地溝油”的火鍋底料,涉嫌嚴重違法犯罪。
經審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該店生產、銷售含有“地溝油”鍋底總計14142鍋,銷售金額為447824 元,曾供給過萬消費者食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廢棄油脂加料熬製火鍋底油銷售給顧客食用,生產銷售時間長、數量大,生產銷售金額達46.2542萬元,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有其他嚴重情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一萬元;四.扣押在案違禁品,予以沒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被告人李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此外,雷某在經營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期間,指使他人在清油紅鍋,清油鴛鴦鍋火鍋中添加廢棄油脂予以銷售,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雷某要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金447824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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