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對方一直不履行,應該怎麼辦?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對方一直不履行,應該怎麼辦?

什麼叫執行和解協議?指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進入執行階段後達成的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協議,其內容可以涉及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是當事人自願改變執行根據內容,並承諾自動履行的,故法院在批准和解協議的同時中止執行程序。

那麼在執行立案後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但是被執行人一直不履行義務,該怎麼辦?

原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佈,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增加了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訴性,賦予了申請執行人一種全新的權利和救濟方式。

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訴性對被執行人加大約束,更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涉及的具體內容為:

一、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訴權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一旦提起訴訟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以原、被告的身份再次進入審判程序,審判對象是執行和解協議而非原來的法律關係。

二、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的違約行為享有訴權

執行和解協議即使履行完畢,但對於被執行人的違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而給申請執行造成損害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起訴。

三、執行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享有的訴權,可以主張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構成要件,第54、74條規定合同可撤銷的構成要件,如果執行和解協議內容符合上述條文規定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執行和解協議當事人及合同以外的利害關係人,均可據此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恢復執行與訴訟,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選擇?

1.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減輕了被執行人的責任(比如協議中減少履行金額等),申請執行人可首選申請恢復執行;

2.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增加了被執行人的責任(如增加了違約條款等),申請執行人可優先考慮選擇另行起訴。因為恢復執行僅是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無法執行違約條款等內容;

3.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了第三人擔保的問題,當被執行人或擔保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為了加大對擔保人的執行力度、對擔保人進行信用懲戒,申請執行人可優先考慮另行起訴的救濟途徑。

當然,由於另行起訴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金錢、精力等成本,且是否能獲得預期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並非每個案件都適用,申請執行人需要綜合具體案件的各種因素進行評判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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