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廳廳長法庭答疑依法行政依據 寧夏首例廳(局)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案件

“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依照《辦法》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這個條件是非常明確的” “我們繼續堅持書面的答辯狀和庭審答辯內容” ……4月10日下午3時,原告李某某起訴行政訴訟被告寧夏司法廳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一案,由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寧夏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廳長馮自保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是寧夏首例廳(局)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也是重組後的全國司法廳(局)長出庭應訴第一人。

司法厅厅长法庭答疑依法行政依据 宁夏首例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該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某於1993年通過全國律師考試,經崗前培訓及實習後,在律師事務所註冊執業做專職律師,之後長達十餘年再未註冊執業。2018年李某某準備重新執業時,寧夏司法廳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答覆其重新申請執業律師必須實習和經過一年實習期,並按照相關程序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李某某不服“須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並經律協考核合格後,方可申請律師執業”的有關要求,請求行政複議,“依法取消重新執業申請需進行實習和一年實習期”,並要求寧夏司法廳“依法重新予以核准並即時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寧夏司法廳依法作出駁回複議決定,李某某對寧夏司法廳的複議決定不服,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將寧夏司法廳起訴至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寧夏司法廳撤回複議決定,即時履行律師重新執業註冊行政許可法定職責,在法定期限內為原告辦理註冊執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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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銀川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向寧夏司法廳送達應訴材料,一併送達的還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並由銀川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王海濱擔任審判長,與1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中,審判長引導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充分發表各自觀點,對證據進行質證,重點針對原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申請的爭議焦點展開辯論,並適時對需要查清的問題進行詢問。整個庭審過程嚴謹規範、重點突出,體現了嚴格執行訴訟程序、平等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為推動此案行政爭議從實質上得到徹底、有效解決,庭審在查明事實後並未當庭宣判,將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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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王海濱表示,司法廳廳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充分說明了司法廳對法律的遵守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執行,也表明對法庭和當事人的尊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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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廳長馮自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價值,對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可以促使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良性互動,切實維護和提升司法權威、優化司法環境,最終促進司法公正。

馮自保表示,行政訴訟事關百姓利益,案件依法公正處理,群眾高度期待;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法治建設更是職責所在。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審判和庭審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不高是一個現實問題,“告官不見官”的現象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機關以委託律師出庭的形式應訴。然而,這種“告官不見官”讓百姓沒有法律獲得感。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體現出被訴行政機關對法律的敬畏、對訴訟案件的重視、對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體現了訴訟雙方地位的平等。今天的出庭應訴,作為自治區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司法廳廳長,推進自治區法治建設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己是當然的責任人。作為司法廳長帶頭出庭應訴,更是希望個人行動給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各市縣(區)的負責人帶頭,促使問題從實質上得到解決。這將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政府的信任,培育社會法治觀念,推動法治政府建設。(首席記者 張懷民 記者 楊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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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審 | 朱岱雲本期監製丨馬 哲版面設計丨徐 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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