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2019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涉及电动车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多名电动车驾驶人因颅脑损伤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电动车必须经注册登记或备案取得牌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二轮、三轮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禁止电动三轮车每日7时至23时在市区阳关中路、鸣山路、沙州南路和沙州北路通行;
3、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70岁以上老人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一律刑事拘留,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禁止电动车、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横过机动车道、在人行道内应当下车推行;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执勤交通民警将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镇、各单位加强本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模范遵守通告要求,关爱生命、平安出行。
特此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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