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房屋买卖中的细节,日本民法也要管?

◎掘金日本房产(ID:Japan_gold)| DJ

就在刚过去的4月1日,日本民法典的修改版正式实施。

这个修改厉害了,范围包括股票交易等债券法、担保规则、事件与事故时的权责问题、租借契约相关的规则变动,以及买卖/消费贷款相关的责任变动。特别是租借契约、买卖相关权责的修改,跟我们买卖房产、房屋租赁息息相关。

如果你正好打算购买日本房产,或者正要卖日本的房子,或者你在日本的房屋正在出租,那么,这篇文章你一定要好好读一读!

根据民法典的修改内容,我们将场景设置为:买方vs卖方、房东vs租客,一篇文章告诉你这些修改会对你的买卖、租房造成什么影响。

本文3319字,全部读完约需要8分钟,内容经过我们的专业房产顾问把关,请放心服用。

买方vs卖方

先来讲买卖双方权益的变化。这是重中之重,我们尽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这些变动,一定要好好做笔记哦!

这次修改,对卖方的责任做了更明确的规范,还扩大了买家的权利。修改内容的重点就在于:

购买房屋的状态是否与卖家描述的一致

这些房屋买卖中的细节,日本民法也要管?

新民法典中,把原本卖家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改成了“契约不适合责任”,这样改正后,在日本买房时,买家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改后的“契约不适合责任”又是什么?这两个有什么区别?理解了这些问题,我们将对买家卖家的权责,有了更深的认识。

(1)“瑕疵担保责任”

3月31日前实施的民法(我们暂且称之为“旧民法”)“瑕疵担保责任”该怎么理解?

首先,“瑕疵”是指因为交易的是二手房,通常会有质量或性能上不足。瑕疵的定义并不广,主要包括房屋结构问题、漏水、下水道老旧破损的大问题;但不包括例如空调、燃气这些设备的折旧。(一般情况下,卖方会将设备相关的问题写入合同的免责部分,并事前告知买方。)

而“瑕疵担保责任”是以一些在买卖二手房交易时,买家通常注意不到的一些瑕疵为追究对象

旧民法规定,如果瑕疵在买房后的一年间被发现,买方可以向卖主索要损害赔偿,而此期间如果无法达成买卖契约,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契约。

这些房屋买卖中的细节,日本民法也要管?

“瑕疵担保责任”中,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只有2项权利

1. “损害赔偿要求”

2. “取消合同”

(2)“契约不适合责任”

那4月1日修改后的新民法中的“契约不适合责任”,对此做了什么修改?

“契约不适合责任”字面上的意思是,“合同中关于商品的种类、品质或者数量相关的内容不匹配的时候,卖方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而言,当卖方把一个和合同上描述不相同的房屋卖给他人,就是进行了虚假贩卖,这时候相应地将担承担“契约不适合责任”。

打个比方,如果卖家卖的房子有漏水的问题,但是买卖合同上并没有写明“房屋漏水”的内容,那么,卖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即使买家在事前已经知道房屋漏水,但是合约中没有写明这一点,交易完成后,

卖家同样承担了“契约不适合责任”

就在认定了这个合同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以后,买家就反客为主,有以下5项权利

1. 要求完全索赔(追完請求)

2. 要求降价(代金減額請求)

3. 通知解除契约(催告解除)

4. 不通知就解除契约(無催告解除)

5. 损失赔偿请求(損害賠償請求)

这些房屋买卖中的细节,日本民法也要管?

跟此前的权益只有两项权益比起来,现在买家在购买房产时,有了更多权利保障。

这些权益都是怎么行使的呢?

场景A:卖家对瑕疵并不知情。

如果卖家本人也不知道房屋这个瑕疵——比如他不知道房屋漏水,因为里面一直住着租客,造成的合约和实际情况不符。那么,没有将这一项写进合同里就属于“行为过失”。

这个时候,买家主要的权利是可以相应地要求卖家作出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失赔偿”。

场景B:卖家知道瑕疵,却不告知。

这种情况属于卖家故意隐瞒,那么,买家为了维权,就能通过以下顺序,向卖家追责:

1.要求完全赔偿(追完請求);让卖家帮你把瑕疵部分全部维修好,再交房。

2.如果卖家不履行上述的责任,那么可以通过要求房主降价(代金減額請求),或者在没发追究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通知卖主解除合同(催告解除)。

3.如果上述的内容都无法达成,那么你就可以行驶最后的杀手锏: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约并终止购买行为(無催告解除)。

注意!以上这些权利都是层层递进的,只有在1无法协商达成的情况下,买家才能进入2的动作,之后以此类推。

这些房屋买卖中的细节,日本民法也要管?

(できる-可;できない-不可)

以上这个表格清晰说明了民法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区别。红字部分是新民法给予买方的新权利。

专业点说,旧民法中的赔偿损失范围为“信赖利益”,即在合同不成立、无效的情况下,由于相信合同有效而发生的损失。但是,新民法的赔偿损失范围扩大到了“履行利益”,其中既包括信赖利益,也包括没有履行合同导致的买方损失。

可以看出,新民法将商品交易的过程更加完整化,权利义务也更分明。更规范的交易明细也保障了买方。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交易过程中正好有租客在里面,我看不到房,也不知道卖家有没有隐瞒下次问题可怎么办?

不必太担心。因为这个责任追溯法律原则上是没有时限的,只要在你发现瑕疵后1年内,你都能向卖家提出“契约不适合责任”的追讨。

也就是说,你在发现购买的房产与合同上的描述不符的之后1年内,都能向前房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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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论是旧民法还是新民法,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了“免责特约”的合意,“瑕疵担保责任”和“契约不适合责任”都将变成“任意规定”,也就成了“自愿条款”,卖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去瑕疵问题的责任。

因此,在购房时要注意这部分的免责特约哦。如果你不信任卖方,那么对方如果提出“瑕疵免责”,你就要看清楚条款后,再考虑是否签字。

相应的,一些“心里瑕疵”(比如是凶宅)或者“环境瑕疵”(比如周边有化学工厂、噪音大等环境问题)的二手房,日本法律都已经要求在事先要告知买家。

房东vs租户


对租客的义务和权利,在新民法中主要做了以下几点修改:

1. 房屋出租中:

(1) 租客修缮权的项目增加

(2) 租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

2. 房屋结束租赁时:

(1) 不动产租赁的恢复原状义务化

(2) 保证金相关的要求明确化

在这里简单描述一下。新民法中,房客、保证人和房东的权益都进一步完善。

第一个,房屋正在出租中的情景之下,如果房屋里出现了必须马上修的问题,但又联系不到房东,怎么办?

在旧法中,房客一定要等到房东找人修理;但新法中,租客可以视问题的急迫程度,自己找人、自己进行房屋修理,等到事后再跟房东商讨相关费用。

第二个,如果在出租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出现转让,新房东一定要及时去相关部门登记房屋转让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证明,租客可以将房租继续交给前房东。

第三个,在租约结束之后,新民法要求房客必须在退租时,把房屋还原成最开始的样子。此前,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有关恢复原状的纠纷和方针》有记载“恢复原状”的相关条款,但是作为法律,并没有被明文规定。

而如今,新民法则明确了,如果因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损害的情况,租客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这里所产生的费用,房东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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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述就是租客造成的破损)

但要注意的是,因折旧产生的房屋情况改变,比如墙纸、地板变色或电气设备的故障、磨损,则在租客承担的恢复原状义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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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是折旧,租客可以不负责)

第四个,涉及租房时的保证金问题。

日本的保证金相当于国内的押金,一般是1个月的房租。当房客退租后,房子出现破损,那么房东就可以使用保证金来维修这些破损部分。但如果破损的程度超过了保证金能够支付的范围……就会联系租客当时签约时,一同绑定的“保证人”。

新民法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到3月31日为止,如果房客在发生拖欠房租、房屋损坏等情况时,基本上全由连带保证人来负担。在保证金额过高的情况下,产生纠纷的情况也很多。

从4月1日开始,新民法规定,签订租借合同时,如果保证人不是法人而是个人,保证人设置了“极度额”(最高赔偿额),将会被记入。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200万日元的修缮和拖欠房租问题,若合同上所写的保证人的极度额是100万日元,保证人只需要支付100万日元。

所以,保证人是机构的话,更能保障当房客破坏房子时,房东的权益。

其实,我们外国买家大多数时候都是将房屋交给托管公司打理,所以租客修缮或者租期内房屋所有权产生变动,以及保证金的问题,都是直接跟托管公司对接。

因此,在跟托管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责,以便后面进行沟通

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房东跟托管公司容易出现以下两种矛盾:

1. 房屋内物品的损坏,到底是房客破坏的还是折旧产生?

2. 房客出现拖欠房租,托管公司追讨保证金时“不够积极”

而要对这些内容作出很好的权利义务划分,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房屋空置招租时,跟管理公司一道去现场了解房屋内部的情况,然后根据它的整体情况,协商出一个规定标准。而保证金部分,需要房东和托管公司做好责任分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总结一下新民法典变更的内容。

买卖环节增加的买家的权利,如果卖家故意隐瞒瑕疵,最高将可以单方面解约,当然,如果签了免责条款另算;

租赁环节保障了房东、房客和保证人三方的权益:租客将房屋状态恢复原样成为义务;换了房东后要及时登记,不然租客还能付钱给前房东;保证为个人时,会设最高赔偿额,房东对这个情况要注意!

如果对新民法还有啥疑问,欢迎添加我们的房产投资专家陈意(chenyi9102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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