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补偿协议未约定,钱还要不要得到?

补偿协议未约定,钱还要不要得到?

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钱的重要书面凭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繁多,当事人也会仔细查漏补遗,但免不了有些方面还是没顾及到。被征收人因此蒙受财产损失了,能不能要回原应得的钱款呢?

简单介绍一个案例:

王某与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房屋交付前由主管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后主管部门未按时交房,拖了两年多也未见置换房的消息,王某遂与征收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按原标准领了截至当事的安置费用。不久后,王某发现根据当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写有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王某觉得钱拿少了,故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原实物安置的补偿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二者重签协议时未对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进行约定,应依照当地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实行。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当地相关部门支付王某截至重签协议时的双倍安置补助费用。

其实“未约定依法定”是民法上一个常见的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有疏漏之处,法律也会保障其公平利益。至于协议、合同或票据上必须有的内容而没有,那它们本身的效力恐怕也成了疑问,这里不展开细说。但行政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参照适用合同法规范。

行政协议相比行政强制、命令更加富有弹性,如何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有机结合一直是实践上的难点。本案的二审判决适用了当地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其作为惠民、利民的地方性法规应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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