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補償協議未約定,錢還要不要得到?

補償協議未約定,錢還要不要得到?

徵地拆遷過程中,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徵收人最終能拿到多少錢的重要書面憑據。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繁多,當事人也會仔細查漏補遺,但免不了有些方面還是沒顧及到。被徵收人因此蒙受財產損失了,能不能要回原應得的錢款呢?

簡單介紹一個案例:

王某與當地房屋徵收主管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房屋交付前由主管部門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後主管部門未按時交房,拖了兩年多也未見置換房的消息,王某遂與徵收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協議,選擇貨幣方式進行拆遷補償,並按原標準領了截至當事的安置費用。不久後,王某發現根據當地的徵收補償辦法,寫有超期未回遷的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王某覺得錢拿少了,故訴至法院。

一審認為,原實物安置的補償協議已終止,遂判決駁回王豔影的訴訟請求。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由於二者重籤協議時未對雙倍給付過渡期安置費問題進行約定,應依照當地徵地補償辦法的規定實行。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判決當地相關部門支付王某截至重籤協議時的雙倍安置補助費用。

其實“未約定依法定”是民法上一個常見的原則,當事人簽訂合同有疏漏之處,法律也會保障其公平利益。至於協議、合同或票據上必須有的內容而沒有,那它們本身的效力恐怕也成了疑問,這裡不展開細說。但行政協議畢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優先適用行政法律規範,參照適用合同法規範。

行政協議相比行政強制、命令更加富有彈性,如何將行政協議的“行政性”和“協議性”有機結合一直是實踐上的難點。本案的二審判決適用了當地徵地補償辦法的規定,其作為惠民、利民的地方性法規應得到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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