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獲取最新戰“疫”信息

然而也有些人把朋友圈當做“私人領地”

隨意編髮、轉發未經核實的信息

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這些“紅線”應記牢

疫情期間,更應隨時保持理智。在特殊時期,不良信息不但會擾亂社會秩序,更涉嫌違法犯罪。這些“紅線”請牢記!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未經核實的信息不發

3、非正規渠道獲得的小道消息、內部文件不發

4、侮辱、詆譭他人的話不發

5、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營銷廣告不發

6、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不發

7、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鄭重提醒

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

疫情期間這麼發朋友圈不是個性,是違法!

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款25000元

福建三明的小王因為在朋友圈轉發一條關於某些產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狀病毒的廣告信息,面臨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1日,他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微信好友發了一條廣告信息,內容是介紹一些產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狀病毒,有增強抵抗力的作用。

【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小王就將這個文章和截圖也轉發到自己朋友圈。沒想到第二天,他被梅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請去配合調查。

據梅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個人微信朋友圈發佈廣告屬於互聯網廣告的一種,發朋友圈的人的身份就是廣告發布者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梅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股副股長孫定閩認為小王發的廣告沒有標明出處,並且無法標明文章內容的真實性。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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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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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調查結果,2月17日,梅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出了對小王個人罰款兩萬五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也是在防疫期間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出的第一張利用疫情蹭熱度發佈違法廣告的行政處罰單。

據孫定閩介紹,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監管的通告》中第三條內容指出,嚴禁發佈含有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內容的違法廣告。發佈這些違法廣告的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

一條朋友圈,被罰40萬!

微信暱稱“小包兒粑粑在Ugg工廠直播”的當事人王某某,先是在朋友圈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口罩價格,此後又玩起“失聯”的戲碼,直至江蘇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發佈徵集線索公告後才迫於壓力前來接受調查。

記者2月29日從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依法從重對王某某擬處罰款40萬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於2月28日晚送達當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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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晚,微信暱稱“小包兒粑粑在Ugg工廠直播”的用戶在朋友圈發佈了一則口罩漲價通知,稱自家出售的3M9001型號口罩,由原來的288元、388元調價至488元,並稱仍有可能進一步漲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如此叫賣引發網友極度不滿,大家紛紛譴責其哄抬物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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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舉報,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次日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號散佈口罩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致使輿情迅速發酵,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

在啟動調查程序後,當事人王某某未能及時到案接受調查。執法人員曾多次撥打手機試圖聯繫王某某,但其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2月3日,王某某來電稱,其“現在河南鄭州,手機關機是因為一直有騷擾電話,目前因疫情防控無法回南通,一旦回來就配合調查”。然而此後,王某某卻再次“失聯”。


【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鑑於一直聯繫不到王某某當面質證,2月16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向社會發布公告徵集線索,並勸告王某某自公告之日起5日內主動接受調查,否則視為拒不配合調查。2月18日,王某某迫於壓力最終現身,來到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新城橋分局接受調查。

“我們分別在2月18日、19日、22日,對王某某做了三次詢問筆錄。”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新城橋分局副局長陸琦介紹,在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了較重的罰則,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某某擬處罰款40萬元。

【網絡安全】轉發一條朋友圈,被罰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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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勇榮 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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