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磨奴隸的酷刑為何成為古希臘疑難案件的“不敗方法”而被採用


折磨奴隸的酷刑為何成為古希臘疑難案件的“不敗方法”而被採用

聖餐脫罪神明裁判是人類奇思妙想發明的方法,曾被不堪其擾的智者們用於應對粗魯和半野蠻年代過於錯綜複雜的問題。

然而,為了達到相同的目的,還有另一種模式——酷刑,它在這個世界的大多數歷史時期,都得到了最明智的立法者認可

人類為了尋求真相,神判酷刑之間互為替代,但是,它們很少共存

如果立法上依賴其中一個,就必然排斥另一個。因為,大眾的頭腦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佔據。

在社會的早期階段,法官或申辯者的信仰不會使他們仰賴向神明申訴的方法。那麼,他們自然會轉而尋求向不情願的證人榨取他本想隱瞞的證言,以及從嫌疑犯口中擠出認罪供詞的方法。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最穩妥的方法似乎就是用痛感來刺激

為了逃脫痛楚,證人可能會犧牲他的朋友,而被告也可能屈服於與其罪名相適的刑罰。

於是,循序漸進且行之有效的酷刑施行方法,成了探討的對象。其適用的規則,也同時發展成為一套常規體制,構成了公認法學原則的一部分。

在最古老的文明中,如埃及文明酷刑似乎與司法程序理論太過牴觸而不被採用

如果我們信賴西西里狄奧多路斯對莊嚴而神秘的法庭的描述,就會看到他是這樣記述的:

“只有書面訴辯得到允許,以免法官們被人聲的雄辯左右。而且,宣判是在一片鴉雀無聲中進行,由首席法官用真理女神的神像碰觸勝訴的一方。”

閃米特民族中,我們發現亞述人將酷刑作為一種常規司法程序加以採用。儘管摩西律法中沒有任何記載,顯示希伯來法律執行者們曾把酷刑當作合法審訊方式。不過,在18世紀時嚴刑逼供製度最誠實的擁護者,出於嫉妒毫不猶豫地將苦水神判說成一種酷刑,而

將採用拷問臺和吊刑架合法化

在最早的雅利安人的記錄中,我們可以從瑣羅亞斯德教律法的斷章殘簡中判斷,酷刑並沒有獲得公認的地位

但是,波斯王大流士所炫耀的、施加在覬覦他王位之人身上的野蠻懲罰,預示著當較為溫和的方法不奏效時,他時刻準備訴諸必然包括酷刑在內的、最暴力的威脅方式,作為一種司法之外的調查手段

對於在印度文明中生根的、雅利安人的另一個偉大分支而言,酷刑似乎也像上文那樣沒能進入合法程序的範疇,至少從近3000年前流傳至今的、字斟句酌的印度法律中,沒有它存在的痕跡。

《摩奴法典要義》中,有對證據的縝密規定,證人證言更受青睞。當無法取得這樣的證據時,各方就會被命令起誓,或是通過神判進行審判。時至19世紀,這些原則仍然被沿用而沒有多少變化。

雅利安民族法典酷刑的缺失,並非是出於反對使用它,而是因為採用了神判。在他們法學的任何時期,後者都是其中一部分,並且作為疑難案件中的不敗方法而被採用。

當轉回頭看在歐洲立足已穩的雅利安人,我們發現,他們拋棄了祖先流傳下來的神判習慣,很快以酷刑取而代之。就這樣,在希臘,酷刑得到徹底的理解並永久建立起來

折磨奴隸的酷刑為何成為古希臘疑難案件的“不敗方法”而被採用

然而,在希臘共和國境內強力發展起來的寡頭政治貴族統治的趨勢,出於維護統治秩序的驕傲和自尊,在其適用上施加了限制

總的法則是,不得對自由民施以酷刑。連自由民都享有豁免權,酷刑只被保留用於不幸的奴隸階層,以及並不屬於該政治體制的外來者。

然而,也有例外,如對羅德島居民而言,他們的法律授權允許對自由公民採用酷刑

在其他城邦中,它也偶爾被用於罪無可赦的政治犯。而人民,以其不負責任的至高權威,可以在任何時候下令對任何人採用它,而不顧及其身份特權。

於是,當帕爾米尼奧之子菲洛塔斯被指控陰謀反對亞歷山大大帝,受到了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

這顯示出當專制君主的安全受到威脅時,人們能得到的保護是何等之少。而人民法令對酷刑的詮釋,則可見於涉及毀壞赫爾墨斯神像的訴訟中;對福基翁的審判,使得最顯赫的雅典公民走上了拷問臺。

奴隸雖然大多與其主子屬於同一種族,但是,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他們的證據卻不被採納,除非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結果,折磨奴隸就成了雅典司法界的一項重要工作

任一方訴訟當事人都有權將他的奴隸交給刑訊者,或是要求對方當事人的奴隸受到嚴刑拷打;拒絕這樣的提議,被認為是嚴重的妥協退縮。

當雙方各自交出奴隸時,由法官決定其中哪一個須經受酷刑。即便沒有向法院提出訴訟,爭議各方也可以對他們各自的奴隸刑訊逼供,以便影響和解的結果。

在正式訴訟中,敗訴一方為對方奴隸在職業行刑人手中遭受的任何傷害買單。這些處刑人作為這方面的專家,有權為奴隸所承受的損害進行折價評估。

如此高度的遵從,引發了一個的奇怪評論。這般證言的取得,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當一個人的奴隸們在拷問臺上說出不利於他的證詞時,面對他隨後無所顧忌地任意施加在他們身上的報復,奴隸們不受任何保護。

希臘法律消亡時,它在其他民族的立法中沒有留下多少痕跡,羅馬人卻將其保存了下來。他們所認可的主要酷刑模式是輪刑梯刑或稱拷問臺、利齒梳刮刑低位拱曲刑

(不幸的承受者身體被推壓而對半彎折)、灼燒磚刑重型豬皮鞭刑鼻孔灌醋汁刑

早期羅馬執行酷刑的大致原則,與希臘相同

在共和國時期,自由市民不受其限制,但在向奴隸取證時,它不可或缺。然而,隨著專制主義的發展,對自由民的保護被打破了,獨裁的皇帝們肆無忌憚地將臣民送上拷問臺。

折磨奴隸的酷刑為何成為古希臘疑難案件的“不敗方法”而被採用

甚至早在“後三頭同盟”時期,一位名叫加里烏斯的執政官員,在向屋大維致敬時,碰巧在他的託加袍裡放了兩塊寫字板。寫字板的邊角輪廓在外袍包裹下,彷彿是一把劍。

未來的皇帝掩飾著自己當時的恐懼,立刻下令在此人主持法庭審判工作時逮捕了他,並且像對待奴隸一樣嚴刑拷打,在沒有取得口供的情況下,將其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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