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約談“人證”

“人證”法律上的稱謂是“證人證言”。阿約更願意用“人證”這個詞。人證意在著重強調證人要出庭作證,這和證人根本不到庭而只是提供一個書面證言,二者完全不具有可比性。證人只有出庭接受各方質證,其證言才有證明價值。而我們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證人不到庭的做法,形同兒戲,使證人證言這種證據的證明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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