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公司)訴稱,其分別享有“微博”等文字及圖文商標專用權,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浪公司)、寧波甬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甬浪公司)(以下共稱二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共同經營的“微博課堂”網站(網址為www.ketang.cn)及“微博課堂”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微博課堂”作為名稱,開展教育信息發佈、教育視頻課程收費觀看及下載等商業活動。二被告在網站、微信公眾號多處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微夢公司、新浪公司的涉案商標權。
同時,二被告還在涉案網站中仿冒了微夢公司的名稱,並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天浪公司辯稱,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關係,其使用行為已獲授權,屬於合法使用;ketang.weibo.com網站由微夢公司經營,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同時解析到“微博課堂”網站,該網站使用的服務器為微夢公司服務器,天浪公司只能對網站中的內容進行編輯,無法將該網站上的相關標識進行刪除或修改,故其行為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甬浪公司則稱其為天浪公司的代理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合作協議約定的網站為ketang.weibo.com,非天浪公司進行ICP備案的“微博課堂”網站(網址為www.ketang.cn);二原告取證的時間分別為2017年1月、4月,遠晚於涉案合作協議書終止的時間(2014年7月23日),而兩次取證的網站標識、內容有明顯變化,可見涉案網站在合作協議結束後仍在實際運營;天浪公司提交的相關往來郵件亦未涉及涉案網站。故現有證據難以證明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為同一網站,也無法認定由天浪公司進行ICP備案的“微博課堂”網站實際由微夢公司控制,更無法證明涉案行為屬於涉案協議約定範圍。
二被告在其網站名稱、課程名稱上使用“微博課堂”,在涉案網站首頁使用“新浪微博在線教育”“新浪微博”“微博課堂”等圖文標識,天浪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名稱和文章中使用“微博課堂”及相關標識,侵害了二原告的涉案商標權。同時,二被告在“微博課堂”網站首頁底端使用了微夢公司企業全稱,並將微夢公司的ICP備案號作為其網站的ICP備案號,相關網頁宣傳介紹中虛構了與微夢公司的合作關係,構成仿冒及虛假宣傳。
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消除影響,就涉案行為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31650元,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81650元。一審宣判後,天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是就雙方存在合作協議時,對二被告經營的“微博課堂”網站及微信號中的多個使用行為是否侵害二原告涉案商標權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結合雙方證據,通過分析涉案合作協議約定的合作內容、期間以及雙方實際履行合作協議的情況,最終認定涉案“微博課堂”網站(網址為www.ketang.cn)非涉案協議的約定範圍,涉案行為發生於協議終止後,亦無充分證據證明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為同一網站,涉案行為未落入合作協議約定範圍。針對二被告多個使用標識的行為,分別進行商標相同或近似、服務類別相同或類似、混淆的比對和分析,同時考慮兩案中新浪公司、微夢公司享有的商標權情況、二被告使用行為,進行綜合、全面的認定。
二是兩案共判決了200餘萬的高額賠償,有利地保護了二原告就“微博”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對於規範教育類公司使用標識、依約履行權利義務、如實進行商業合作宣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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