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课堂”被诉侵害“微博”商标权纠纷


案情摘要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诉称,其分别享有“微博”等文字及图文商标专用权,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浪公司)、宁波甬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浪公司)(以下共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及“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微博课堂”作为名称,开展教育信息发布、教育视频课程收费观看及下载等商业活动。二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微梦公司、新浪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同时,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中仿冒了微梦公司的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浪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使用行为已获授权,属于合法使用;ketang.weibo.com网站由微梦公司经营,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同时解析到“微博课堂”网站,该网站使用的服务器为微梦公司服务器,天浪公司只能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编辑,无法将该网站上的相关标识进行删除或修改,故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甬浪公司则称其为天浪公司的代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网站为ketang.weibo.com,非天浪公司进行ICP备案的“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二原告取证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4月,远晚于涉案合作协议书终止的时间(2014年7月23日),而两次取证的网站标识、内容有明显变化,可见涉案网站在合作协议结束后仍在实际运营;天浪公司提交的相关往来邮件亦未涉及涉案网站。故现有证据难以证明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为同一网站,也无法认定由天浪公司进行ICP备案的“微博课堂”网站实际由微梦公司控制,更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属于涉案协议约定范围。


二被告在其网站名称、课程名称上使用“微博课堂”,在涉案网站首页使用“新浪微博在线教育”“新浪微博”“微博课堂”等图文标识,天浪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和文章中使用“微博课堂”及相关标识,侵害了二原告的涉案商标权。同时,二被告在“微博课堂”网站首页底端使用了微梦公司企业全称,并将微梦公司的ICP备案号作为其网站的ICP备案号,相关网页宣传介绍中虚构了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关系,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就涉案行为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31650元,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1650元。一审宣判后,天浪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是就双方存在合作协议时,对二被告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及微信号中的多个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二原告涉案商标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结合双方证据,通过分析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期间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最终认定涉案“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非涉案协议的约定范围,涉案行为发生于协议终止后,亦无充分证据证明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为同一网站,涉案行为未落入合作协议约定范围。针对二被告多个使用标识的行为,分别进行商标相同或近似、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混淆的比对和分析,同时考虑两案中新浪公司、微梦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情况、二被告使用行为,进行综合、全面的认定。


二是两案共判决了200余万的高额赔偿,有利地保护了二原告就“微博”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规范教育类公司使用标识、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如实进行商业合作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微博课堂”被诉侵害“微博”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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