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钱、缺担保,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政府性融资担保来了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生存异常艰难的群体。

这个群体不仅数量多,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能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录的机会十分有限,而且小微企业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三农”主体事关粮食安全,它们不仅普遍缺钱,也普遍缺少融资所需有效抵质押物,亟待政策给予扶持。

为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不久前财政部专门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发布,表明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抵质押物缺失问题,将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敞口,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从《通知》精神看,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环境,政策将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方面发力:

首先,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可获得性。

疫情期间,封村封路和程度不同的交通管制,增加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经营困难。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从事规模养殖、农产品加工或乡村旅游业,而这些领域恰恰遭受疫情冲击最为严重。某种意义上,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优势反倒成了规模风险,规模效益成了规模损失。要帮助其走出困境,必须提升它们的融资可获得性,缓解其流动性压力。而《通知》的发布,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而言,可谓甘霖将至。

此次《通知》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可获得性上,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即对缺少抵质押物、但发展前景不错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让金融机构消除顾虑、快速放贷。同时,通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的扶持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确保金融机构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并借助核销代偿损失的方法,激发担保机构的担保热情。

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让融资担保的甘霖润泽更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通知》不仅要求“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股权纽带,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导向,能借助更多地市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实际操作来实现,充分发挥融资担保的放大效应,还要求“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通过直接跟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减少中间环节,可以让信贷资金更快速作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而4000亿元新增再担保规模的确定,无疑会通过杠杆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投放,从而惠及更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其次,通过降低担保费率或担保费、再担保费,甚至免收再担保费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

融资贵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贵,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为覆盖风险、给予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也体现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时收取的担保费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相对偏高。

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角度看,能施力的地方主要是:一是在与金融机构合作时,直接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费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二是适当减收或免收合作机构一定担保业务规模下的再担保费,通过降低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成本,间接让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

为此,《通知》明确,一方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通过减费让利,降低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用,调动其开展担保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政策若能落到实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将会显著受益。

再次,有奖有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确保担保机构将业务重心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倾斜。

要让担保机构真正把业务重心放在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身上,必须依靠具体的指标考核和严明的奖惩制度,通过考核指挥棒,引导担保机构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为此, 《通知》一方面提出,要“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并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

另一方面,《通知》也强调,2020年中央财政要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要求各地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了市场需求、扰乱了产业链的正常运转,给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带来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这不仅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倾斜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也应发挥其融资“放大器”作用,通过担保,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创造条件。唯有通过救助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渡过难关,才能稳定就业、确保粮食安全,保证微观经济主体在疫情之后具有自我复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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