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微”企业10项税收优惠详解

什么是“小微”企业?

1. 狭义的“小微”:相对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增值税对销售额月3万(含)/季9万(含)的小规模叫法是“小微”。

2.广义的“小微”:由于对小型微利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原来和小微相关的词语无法满足,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梳理2017年度针对小微企业的所有政策都囊括在“小微”这一概念之内。

所以,本文梳理的2019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2019年“小微”企业10项税收优惠详解

“小微企业”2019年税收优惠总结

1.增值税(月3万/季度9万,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

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9年“小微”企业10项税收优惠详解

增值税“小微”历来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年100万,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质按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9年“小微”企业10项税收优惠详解

企业所得税历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3.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和消费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4.教育费附加(月10万/季30万,2016年2月1日起,是否含一般纳税人有异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5.地方教育附加(同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水利建设基金(同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7.文化事业建设费(2017年12月31日已到期,各地可能还继续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印花税(小微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账簿适用全体自2018年5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册3年内的小微减免)

《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 (财税〔2015〕72号)

10.小规模原则季报(2016年4月1日起,除个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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