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郵件,網頁等)取證的正確姿勢是...

傳遍網絡的法院電子證據指南,實際只是私人文章的標題黨,你知道真實的法院意見是什麼嗎?


電子證據(郵件,網頁等)取證的正確姿勢是...


最近朋友圈一篇名為《法院官方發佈:支付寶、微信等9大電子證據取證、存證、舉證技巧!》(以下簡稱“網文”)火遍朋友圈,其中還表明文章內容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筆者作為律師,在看了文章後,本著懷疑的態度查詢了官網,並沒有發現廣州高院發佈相關“官方”指示,文章不是廣州高院發佈的,是把舊文章《最詳指引:短信、支付寶、微信等9大電子證據如何取證、存證、舉證?》翻版,今天打開已經被微信給查封了。同時,比對法院的明確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正式法律文件,文章雖然整理蠻值得稱讚,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電子證據(郵件,網頁等)取證的正確姿勢是...


結合兩份正式文件,可以看出《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更關注取證的流程、程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更注重對證據的實際要求。

另外,關於存證雲,網文反覆提到的第三方證據保存工具,筆者也查詢了相關案例,結合實際案例說明其被法院認可的程度。

一、電子證據的官方規定與律師建議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

律師的評析與意見

手機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手機短信應當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短信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1、手機短信除非做過公證,否則還是需要當庭演示,演示內容為左邊加黑部分。

2、手機短信單獨作為證據,證明能力較低,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3、網文聲稱可以調查運營商,在實踐中無法實施。以移動公司調查為例,移動雖然不接受持法院調查令律師的調查,也不接受民庭法官的調查,只接受公安和刑庭法官調查。同時,法官無權對不接受調查的運營公司進行司法罰款。期望通過調查運營商,在實際操作可能性極低。

傳真件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在訂立合同時,傳真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

但是,由於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間的內容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

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傳真件留有手寫字跡的,可通過鑑定以判斷傳真件之真實性;

(4)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1、傳真件需要核實內容為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

2、判斷傳真是否真實最為重要一點就是合同或其他證據能印證該傳真是給對方的傳真

3、傳真件單獨作為證據時,證明能力較低需要結合其他證據補強。

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受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1、基本要求流程與傳真類似;

2、電子郵件也需要與其他證據對應,比如合同約定郵箱地址;

3、郵件不實名認證,單獨作為證據,證明能力不足;

網頁證據

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備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

若對相關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由於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1、網頁作為證據質證過程就是打開;

2、對方認可或經過公證的只要提供網頁打印頁。

電子聊天記錄

1、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2、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2、相關內容既需要注重完整性,也需要注重關聯性。既要確保與案件有關的內容全部提交,同時也要杜絕提交與案件無關、或關聯不大的內容。

提交聊天記錄,關聯性不大的和本案相關的一併提交,有可能導致法院不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由其是涉及身份關係訴訟中。本人代理的一起婚前房屋分割二審案件中,由於女方一審提供過多(100多頁)關於男方出軌的聊天記錄,法官直接不對該部分證據進行質證,後律師對證據材料進行梳理將有關女方出資的聊天記錄(大約2頁)提交法院,最後二審法院多支持了30%的房屋 分割款。

3、微信、QQ並不實名,所以需要其他證據補強,證明案件事實。

4、對於微信、QQ等可以在多個設備登錄,轉移消息到其他設備,可能有不被法院認可的風險。所以在案件結束之前或者做完公證之前,不要輕易刪除記錄或轉移記錄。

錄音、視頻

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將有不被法院認可的風險。應對措施,你需要提供當時錄製錄音的原始設備,而非將錄音轉移到其他設備,通過其他設備進行播放。

在法院庭審完畢或公證以前,不要刪除、修改錄音、錄像。

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

2、《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68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現當今的實務中,沒有一個可以直接適用侵犯隱私的公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模糊、不具有操作性。法院可能更傾向利益衡量。律師在針對具體個案除卻法律規定外更有發揮空間。

支付寶證據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1、支付寶實名認證,能夠確認對方身份,以及收到款項即可。

2、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寶轉賬最好在轉賬時備註轉賬的用途。

二、關於存證雲

首先,存證雲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是被法院認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

存證雲被法院認可還需結合以下證據,

1、《電子合同存證服務合同》

2、《情況說明》,說明存證雲服務系統固定的電子數據證據,採用了必要的技術措施保障了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確認其取證時網絡環境的清潔性以及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為不當介入、網絡環境不真實等因素可能對取證結果造成的影響,其電子數據提取、生成、儲存方法具有可靠性、完整性。


電子證據(郵件,網頁等)取證的正確姿勢是...



其二,存證雲不能證明一切

存證雲證據不被法院認可的一個案例,案例是一個支付寶存證雲的案例,周志福與楊先棋民間借貸糾紛(2018)渝0120民初2671號(連接: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76f7939a-b86d-45ff-b43b-d2180b6709eb&area=0&index=115&sortType=1&count=670&conditions=searchWord%2B%E5%AD%98%E8%AF%81%E4%BA%91%2B1%2B%E5%AD%98%E8%AF%81%E4%BA%91)

“本院認為:從原告在本案中舉示的證據、並結合原告的陳述來看,原告沒有見過借款合同相對方的面,也沒有舉證證明通過其他方式驗證過對方的身份,也沒有舉證證明所謂的“支付寶存證雲”如何驗證了對方的身份,因此不足以確認原告舉示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就是被告楊先棋,進而不能證明原、被告間有借貸關係。根據法律法規,原告有責任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但原告在本案中舉示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三、關於錄音、錄像的建議

其一,錄音、錄像首先得合法,對於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律師),法律會提更高要求。

其二,錄音、錄像必須包括基本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件

其三,對於關鍵核心內容,必須要獲得“明確”的回答,而不是模稜兩可的回答,有條件的,可以要求對方反覆確認。

例如:你電話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對方要求你提供證明損失的材料,這不構成對方承諾承擔責任;

你主張對方承擔責任,對方回覆願意協商,不代表對方認為自己有責任。


其四,錄音錄像控制時長。錄音、錄像時儘量抓重點,不要談不相干的內容。錄音儘可能的說明事實,不討論觀點。錄音、錄像時間過長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其五,錄音不要出現威脅、脅迫的內容,防止對方開庭主張談話是被威脅而說出的。

其六,錄音錄像不可裁剪、截取,否則可能無效,且需要在錄製設備保留原始錄音錄像。


個案情況略有不同,具體案件還需具體分析。如您有問題需諮詢,可以電話或者微信聯繫本律師,手機、微信:158019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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