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2019年宝鸡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

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前言:2019年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革元年,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由原隶属市科技局整体转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并且在原专利管理基础上增加了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近一年来,我局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促融合、守底线、树形象、创亮点”工作主线,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健康营商环境”为使命,狠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共处理专利纠纷案件52起(其中电商50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5起,处理商标侵权13起。现从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十个案件,通过专家点评后编制成册,以便执法人员交流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并警示教育社会。

八、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9日,眉县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首善镇某批发部涉嫌销售擅自使用与“牛栏山”陈酿白酒(绿陈酿)近似酒瓶(含标识)的白酒,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标注为“金牛拦陈酿白酒”(以下简称:金牛拦白酒)3箱共36瓶,该批“金牛拦白酒”酒瓶瓶标上标注有“金牛拦(文字加图标)金牛拦陈酿白酒,该“金牛拦白酒”为白瓶、红盖(瓶盖)、绿标贴(瓶体),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绿陈酿)包装相近似。经查阅牛栏山酒厂提供的《牛栏山打假、打仿资料》确认,这批酒品为假冒产品。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最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购进“金牛拦白酒”120箱,购进价为每箱60元,销售价为每箱12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117箱,剩余3箱,销售额共计14040元,扣除成本和费用后每箱获利50元,当事人共获利5850元。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3箱(36瓶)“金牛拦白酒”;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该案当事人销售的假冒白酒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其主要欺骗性在以下几点:一是“金牛拦白酒”酒瓶与权利人“绿陈酿”白酒的酒瓶均为白瓶、红盖(瓶盖)、绿标贴(瓶体),酒瓶大小及形状相同(目测),均标注为“净含量:500ml 酒精度:42%vol”,标注字体大小相同但在标注的顺序进行了对调;二是“金牛拦白酒”瓶标标注的“金牛拦”文字内容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虽不相同,但在字体大小、颜色、字形及标注位置与“绿陈酿”瓶标相近似(目测);三是“金牛拦白酒”瓶标上标注的“耕牛”图案与 “绿陈酿”瓶标上的“

宝鸡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图案大小、图样、颜色及标注位置相近似(目测);四是“金牛拦白酒”瓶标上标注的“金牛拦”图标与“绿陈酿”瓶标上标注的“

宝鸡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图标大小、图样、颜色及标注位置相近似(目测),如不仔细查看,极易将“金牛拦白酒”误认为是“绿陈酿”,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冒用著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又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上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牛栏山酒历经数百年的发展,牛栏山二锅头已成为中国白酒清香型(二锅头工艺)代表,在市场拥有较高的声誉和良好的口碑,深受消费者青眯。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酒瓶也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在查办过程中,眉县监管局积极和“牛栏山酒厂”打假部门联系,根据“牛栏山酒厂”提供的《牛栏山打假、打仿资料》信息,对这起销售近似“牛栏山”酒瓶的白酒案进行了快速查处,体现出我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扎实、到位,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查看其他案例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jfsWh-1q2B32O7quCjm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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