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互聯網貸款新規是緊箍咒嗎?

據《21世紀經濟報道》11月8日報道,監管部門正就商業銀行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定管理辦法,涉及到屬地管理、聯合貸款等問題。麻袋研究院結合11月初央行最新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以下簡稱《穩定報告》),對行業最新動向的兩個要點予以解讀。

要點一:屬地管理

《穩定報告》在專題九:地方監管的各類機構和交易平臺風險及治理中,強調了小額貸款公司問題。在羅列部分違規小貸公司的“三大罪狀”時,第一項即為違規跨區經營。

《穩定報告》原文為:

部分省級政府授權市級或縣級政府發放小額貸款公司牌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及手機應用軟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放貸業務,違反了小額貸款公司牌照應由省級政府批設、並且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展業的監管規定。

《穩定報告》在本專題開篇即提到,根據監管分工,地方政府按照屬地原則,承擔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機構和平臺的具體監管和風險處置。但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履職中存在“重發展、輕監管”問題。

從互聯網貸款的參與主體來看,城商行、農商行及互聯網小貸公司,均有打破地域限制、跨省全國經營的衝動,但“跨省”經營行為與監管屬地原則存在衝突。

網傳的互聯網貸款新規提到,“地方商業銀行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對於“跨省”行為限制明顯。

目前,有關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相關文件仍停留在徵求意見稿階段,上述規定是否能落地仍存變數。麻袋研究院認為,加強屬地管理、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既適應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發展要求,亦是“穩”字當頭,符合《穩定報告》所體現的精神。

要點二:聯合貸款模式

聯合貸款又區分為助貸及聯合放貸兩種模式。二者最大的區別為,進行助貸業務的機構可以具備貸款資質,也可以不具備貸款資質;而進行聯合放貸的機構必須具備貸款資質。

根據網傳管理辦法的內容,最為重磅的是關於“聯合貸款額度”的規定:

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

此條規定從出資比例和貸款餘額方面,對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以及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分別作出約束。在過往,一些在資本金方面實力較弱的民營銀行,例如微眾銀行,通過自身的品牌、技術優勢與其他銀行聯合放貸,迅速做大放款規模。麻袋研究院認為,此項規定,體現了監管的審慎態度,落地後或對傳統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起到推動作用;同時,對於具備流量優勢的新興民營銀行及互聯網巨頭(大多持有互聯網小貸牌照)的槓桿限制進一步增強。

此外,《穩定報告》中亦提及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對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兜底承諾,變相高槓杆放貸。基於此,麻袋研究院推測,互聯網貸款的兜底合作方式難以為繼,而引入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合作模式將出現新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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