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平臺的罪與非罪


“跑分”平臺的罪與非罪

“跑分”一詞,源自電腦或手機的性能測評,如今在網絡支付領域有了新的含義,指非法網絡平臺利用高額收益為誘餌,誘導用戶充值保證金獲取相應積分,利用用戶的個人收款碼收取資金,支付一定報酬,賬戶積分被相應扣減的一系列流程。

自2019年6月以來,廣東、湖南等地的公安機關先後對一些非法“跑分”平臺進行了打擊。


“跑分”平臺的罪與非罪

廣東“賺唄”跑分平臺案

根據2019年7月26日廣東省公安廳官網發佈的資訊,2019年6月下旬,廣東省公安廳組織專案組開展“淨網6號”專案集中收網行動,打掉一個利用跑分APP平臺洗白賭資、逃避監管的新型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03人,搗毀窩點10個,凍結涉案金額1645萬元,該案是全國首例打擊跑分平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該平臺團伙通過外聘軟件公司開發一款名為“賺唄”跑分APP,吸納會員,並組織會員為境外賭博網站商戶提供資金支付通道,以賺取佣金獲利。經查,該團伙形成“賭客——平臺會員——跑分平臺——境外賭博網站”資金流轉閉環路徑。當賭客登陸境外賭博網站並需充值賭資時,境外賭博網站會將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臺,跑分平臺會採取類似網約車搶單機制,在平臺上發佈資金流轉訂單,跑分平臺的註冊會員可以搶單。當會員成功搶單後,賭客將賭資轉賬至會員,會員將賭資轉賬至境外賭博網站。

長沙“跑分”平臺案

根據2020年3月31日法制日報報道,2020年以來,嫌疑人李某、孫某、王某某等人在互聯網發佈遊戲代充值的兼職招聘信息,吸納大量兼職者,利用兼職者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銀行卡註冊大量支付寶賬號用於QQ群“跑分”,為境外賭博網站或電信詐騙團伙非法提供資金支付通道,並以此獲取佣金。僅3月份參與“跑分”的涉案資金就高達700餘萬,同時串並全國幾十起詐騙案件。2020年3月18日,長沙市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抓獲。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孫某、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3月20日,芙蓉公安分局根據舉報線索,將一個利用“跑分網絡兼職項目”模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新型犯罪團伙搗毀。目前,該案 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該兩起案件系長沙市公安機關首次成功偵辦的以“跑分”的方式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跑分”平臺的罪與非罪

律師簡析

“跑分”一般有三個特點:一是參與者提供收款碼給網絡支付平臺,同時也給網絡支付平臺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二是網絡支付平臺利用這些收款二維碼進行收款;三是每當用戶收到一筆款項時,對應繳納的保證金就會相應減少,由此來完成一進一出的“跑分”行為,同時用戶會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

由此可見,“跑分”平臺提供的是一種收款服務,實踐中這種服務常常異化為逃避監管、為犯罪團伙提供資金支付通道的行為。在“賺唄”跑分平臺案例中,資金的流轉路徑為:賭客——平臺會員——跑分平臺——境外賭博網站,“跑分”平臺提供的其實就是一種為犯罪團伙收款的服務。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此,非法的“跑分”平臺,將可能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提供收款碼給“跑分”平臺的參與者,是否也可能會涉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關鍵看參與者主觀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其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答案均是肯定的,那麼也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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