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非罪,1個李建雪案牽動了1000多萬醫務人員的神經

李建雪案,

近日在各路媒體上成為一個熱詞,

尤其是醫療相關媒體非常關注。

罪與非罪,1個李建雪案牽動了1000多萬醫務人員的神經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單獨提起公訴。

一共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兩家法院、3次庭前會議、4次取保候審、5次延期審理。

罪與非罪,1個李建雪案牽動了1000多萬醫務人員的神經

罪與非罪,1個李建雪案牽動了1000多萬醫務人員的神經

▲李建雪案一審判決書

12月4日,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從“醫療事故”到“醫療事故罪”,對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李建雪說:“我可能經驗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屬的悲痛心情,但我盡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醫生。”

一個被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例,最終的影響也必將是深遠的,法律指引作用將會更大。

法官務必高度慎重,做出真正公平正義的判決,不要傷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給未來帶來更多不良的指引。

再來看一個典型案例:

2017年5月2日,河南楊姓醫生在電梯內勸阻一位正在抽菸的老人,兩人發生口角。分開後大約20 分鐘後,楊某發現老人突發心臟病,後立即對其進行心肺復甦,老人終因心臟病突發而死亡。後家屬起訴,一審根據公平原則判定醫生向家屬補償1.5萬元。家屬不服,提出上訴。該一審出來之後,也是在醫療圈炸開了鍋,紛紛為楊醫生鳴不平。

2018年1月12日,鄭州中院二審,駁回一審請求,判斷勸阻老人抽菸醫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讓大家又看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判定的擔責與否,直接指引著未來人們遇到類似抽菸的時候,是否要勸阻的問題。法律判定最與非罪,也會給醫者一個很明確的指引。

我們不得而知李建雪案的二審會是什麼結果,但不論結果如何,其影響都必將是深遠的。這已經牽動了千萬醫務人員的神經。

醫療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立案追溯標準:

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該案的最終判決將會給出一個很明確的指引,到底何謂罪,何謂非罪。未來會出現什麼變化和啟示。

這個案例的二審可能會出現兩種判決,1維持原判,認定有罪,2駁回原判,不認定有罪。

認真看了該案的前後資料,如果認定為有罪,也就是說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可能有些牽強,事件一步步走向最終最壞的結果,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不少漏洞環節。

這個案例可以用根本原因分析法來認真疏理下,根本原因可能不應該歸結為李建雪的診療行為。如果最後真判定有罪,那醫生的手腳將會被進一步的束縛,醫患之間的不信任可能也會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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