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逝世 人死以后,著作权保护期限也结束了吗

经金庸身边工作人员确认,著名作家金庸(原名查良镛)30日在香港逝世,享年94岁。

一代大师,就此离开!


金庸逝世 人死以后,著作权保护期限也结束了吗

金庸今日离开了我们,令人伤怀!但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启的新派武侠小说风潮,其实早已落幕。

金庸逝世 人死以后,著作权保护期限也结束了吗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1] 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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