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司法有作为——遂昌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下乡开庭

公益诉讼

生态司法有作为——遂昌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下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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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遂昌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走进王村口镇桥东村,由周惠平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法官王武、朱伟及4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桥东村文化礼堂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丁慧敏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官陈芳、杨晓青以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当地群众全程旁听庭审,取得较好的效果。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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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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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7日20时至2018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伙同被告人程某兴驾驶一艘小船,在遂昌县王村口镇尖楼自然村小码头至遂昌县焦滩乡“夹门潭”的天然水域中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由电鱼杆、电瓶、抄网、高压机等组合而成)电鱼。期间,由被告人程某兴负责划船,被告人程某负责电鱼,共捕获鱼类10.7公斤,后二被告人被遂昌县水利局水政渔政大队的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遂昌县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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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二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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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程某兴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程某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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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重磅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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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遂昌法院与遂昌检察院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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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遂昌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件5人,其中非法狩猎案2件2人、盗伐林木案1件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件2人;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3件;审理涉环境资源非诉行政审查案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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