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銷的相關規定你知道嗎?

隨著國內大量的內地企業在香港註冊並進行全球貿易,也存在一定比例的已註冊的香港公司,由於種種原因要申請註銷,註銷香港註冊公司該如何操作呢?本期廣東麥肯錫知識產權公司 給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科普一下香港公司註銷(撤銷)的相關要點:

香港公司註銷的相關規定你知道嗎?

香港公司註冊處(CR)

問題1:在香港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註冊?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問題2:在香港申請撤銷公司註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答: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問題3:在向香港公司註冊處交付撤銷公司註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週年申報表?

答:是,公司必須交付週年申報表,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問題4.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須考慮什麼條件?

答:符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如下: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公司將不會開始 / 重新營業;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公司以海外業務代理人的身分而欠下的稅款),當中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追討稅款的訟費,包括法庭費用、執行訟費、執達主任開支、警衛費用和判定債項利息;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所發出的報稅表,和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該公司在某課稅年度應該課稅但卻未收到該年度的報稅表的責任;公司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提問5:在香港如公司在提出申請撤銷註冊後,可否不續辦商業登記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答: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在未獲公司註冊處批准撤銷註冊和解散前,仍須續領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不過,本局在收到該公司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後,會考慮暫緩徵收其後開始生效的登記證的登記費及徵費

問題6:在香港已撤銷註冊的公司如何恢復註冊?

答:你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註冊。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問題7:我的公司已撤銷註冊,名稱現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復公司的註冊?

答:可以,但公司恢復註冊後的28日內須更改名稱。

問題8:我如何可確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銷註冊、剔除註冊或進行清盤程序?

答:你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查閱公司名稱,然後閱覽公司的基本資料,看看有關公司是否正進行這些程序。如果是的話,你亦可查閱文件索引,看看有沒有關於這些程序的資料頁或文件可供查閱。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

(網址 : www.gld.gov.hk/egazette)閱覽憲報,以參考有關資料。

問題9:在香港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參閱提問1及2),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至於剔除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問題10: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註冊,如何可恢復註冊?

答: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註冊。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問題11:在香港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答:不是。公司的名須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的註冊。

問題12: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有什麼條件?

答: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條件如下:(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如公司有任何位於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確認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 及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b)非香港公司 在申請提出時,並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及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

申明:上述香港公司有關的政策要點解讀由廣東麥肯錫知識產權公司編輯整理,僅供參考!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有效性編者不作保證。有關香港公司註冊及註銷的最新政策可諮詢香港政府公司註冊處,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請諮詢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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