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經理吃回扣被解僱還想索要賠償,商戶:我來作證!


卜曼曼 人民法院報


俗話說“口說無憑”,在法庭上更是如此,關鍵證據的提供,證人的出庭作證,都能為法官及當事人呈現更加真實的場景。


向商戶索要“喝茶費”被辭退

大龍在購物廣場內經營了一家手機專櫃,每月租金3.3萬元,如今租賃合同到期需要續簽。


這時,購物廣場的招商經理剛子找到大龍說:“我負責商場租賃合同的簽訂工作,籤合同必須找我。更重要的是,我可以把租金降到3萬元每月,籤27個月的話可以節省8.1萬元,但是要給‘喝茶費’4.5萬元,給了‘喝茶費’才能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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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條件很誘人,畢竟可以省3、4萬塊錢呢!可這樣明顯是不符合規定的,大龍當即拒絕了剛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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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購物廣場得知剛子向商戶索取“喝茶費”的事情後,認為剛子嚴重違反公司員工紀律,與剛子解除了勞動關係。


瞅準商場無證據,要求賠償4.4萬元

剛子可不是省油的燈,一紙訴狀把購物廣場告上法庭,認為購物廣場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購物廣場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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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購物廣場知道剛子存在索取“喝茶費”的行為,但苦於證據不充分,而法律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證明責任在用人單位,因此在勞動仲裁階段,購物廣場敗訴了。


拒向不法行為低頭,商戶勇敢出庭作證

仲裁後,購物廣場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購物廣場無需向剛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4萬元。


商戶大龍得知購物廣場缺少證據後,主動將剛子向其索要“喝茶費”時拍攝的照片、錄音提供給購物廣場,並表示自願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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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大龍陳述其經營的檔口最終以月租金3.8萬元續租,比剛子許諾的3萬元高出不少,之所以不接受剛子給“喝茶費”續租的條件,是因為自己不想向不法行為讓步,出庭作證也是希望能夠守護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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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照片、錄音資料及大龍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剛子索要“喝茶費”的事實。剛子作為購物廣場的招商經理,理應履行勞動者的義務,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行為不僅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更是違反了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購物廣場據此解除與剛子的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故法院判決購物廣場無需向剛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萬元


宣判後,剛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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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過程是證人將其親身經歷和感知的事實進行客觀陳述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為什麼必須要出庭?書面的證人證言行不行?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陪審員必須親自接觸案件的所有材料,在法庭上審查證據,檢驗物證,讓當事人、證人出庭並親自聽取他們的口頭陳述,進行法庭辯論,據以對案件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判的審理原則。只有經過言詞辯論的資料,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在直接言詞原則下,證人必須親自出庭,在法庭上接受法官、雙方當事人的詢問,通過這種對抗性較強的詢問,力圖最大限度的全面的、客觀的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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