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烏海守護百姓“救命錢”

重拳出擊!烏海守護百姓“救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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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全市2020年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新聞發佈會召開,就開展2020年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的背景、內容和進展情況進行說明。

重拳出击!乌海守护百姓“救命钱”

當日,市委宣傳部、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自治區級、市級媒體參加了此次新聞發佈會。

近年來,全國各地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違規行為頻發,嚴重損害了廣大參保群眾的利益,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國家領導人先後對打擊欺詐騙保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每年的4月份確定為“打擊欺詐騙保 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治理工作。

為此,我市將深入貫徹國家、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於打擊欺詐騙保相關工作要求,整合各方資源,集中力量,逐一排查,全面推進2020年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全覆蓋不留死角,持續保持嚴查嚴懲高壓態勢,管好、用好廣大參保群眾的“救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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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此次專項治理的對象主要是全市48家定點醫療機構、319家零售藥店和各區醫保經辦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從3月開始,至10月底結束,總體分為動員部署、自查自糾、抽查複查三個階段。目前,全市動員部署會議已於4月10日召開,市、區兩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同步進入了自查自糾階段。

新聞發佈會現場,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詳細解答了媒體記者關於2020年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的提問。

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將醫保基金視作“唐僧肉”而發生的欺詐騙取行為,最終損害的將是每一個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守護醫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責。近年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多發頻發,嚴重損害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二、較往年相比,今年醫療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有哪些特點?

(一)分類打擊、突出重點。專項治理工作整合市區兩級和第三方等社會資源,分類打擊,突出重點,逐一排查,有序推進,確保檢查全覆蓋不留死角。

(二)豐富手段,提高效率。加快啟動詢證系統,建立對定點醫院診療和支付行為事先提示、事中預警、事後追責制度,力爭實現審核、反饋、處罰等稽核流程標準化、透明化。

(三)積極引導,營造氛圍。加強與主流媒體合作,通過“線上+線下”,正面宣傳和反面曝光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營造嚴厲打擊欺詐騙保的輿論氛圍。

(四)聯合懲戒,完善機制。完善舉報獎勵和查處制度,加強與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協調溝通,充分發揮聯合懲戒的威懾力。

三、定點醫療機構的騙保行為有哪些?

  1. 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 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 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 採用為參保個人重複掛號、重複或者無指徵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 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複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 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併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 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8.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複收費、擴大範圍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的。

  9. 弄虛作假,以虛報、假傳數據等方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基金的。

四、定點藥店的騙保行為有哪些?

  1. 盜刷社保卡,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 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3. 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五、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有哪些?

  1. 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 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醫;

  3. 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

六、對醫保欺詐騙保行為怎樣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立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即應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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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上萬戶,涉及29個小區……快來“康康”有你家嗎?

@烏海人 下週起,科目二、科目三可以考試啦!(附預約方式)

內蒙古自治區報告新增本土疑似病例1例

記者:黃建飛

審核:李 剛

監審:尤曉雷

出品:烏海日報社融媒中心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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