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鄂爾多斯市政協主席王鳳山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90萬元


原鄂爾多斯市政協主席王鳳山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90萬元

2020年4月17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鄂爾多斯市政協主席王鳳山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王鳳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90萬元。對王鳳山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