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政協原主席王鳳山受審 被指利用兩個兒子婚禮斂財,一個紅包三四萬元

今日(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被控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四項罪名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新京報記者從其代理律師範本騰處獲悉,因案情複雜、指控內容多、證據繁雜,該案從4月28日起進行了為期三天的審理,於今日晚間結束。根據起訴書,王鳳山被指控的犯罪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王鳳山代理律師對其中三項罪名做無罪辯護,對受賄罪做罪輕辯護。該案未當庭宣判。


鄂爾多斯政協原主席王鳳山受審 被指利用兩個兒子婚禮斂財,一個紅包三四萬元


▲網絡圖片

被控四項罪名 涉案金額上千萬

王鳳山1955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原伊克昭盟東勝市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兼鄂爾多斯市創業大廈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

王鳳山一案的最早消息出現於2017年8月,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其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同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決定逮捕。一年後,2018年12月王鳳山被提起公訴。他被指控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四項罪名。

根據起訴書,在貪汙罪、受賄罪的指控中,被告人王鳳山擔任鄂爾多斯市常務副市長後,兼任創業大廈(鄂爾多斯市黨政大樓)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其利用職務便利,虛列工程項目支出,騙取創業大廈工程資金共計人民幣65萬餘元;王鳳山利用先後擔任原伊克昭盟東勝市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李某(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他人共計人民幣883萬餘元,購物卡7萬元, 6萬美元, 3萬歐元,房產兩套(價值人民幣430餘萬元),金條3塊(價值人民幣45.75萬元),手錶3塊(價值人民幣13萬餘元),低於市場價格購房(差額21萬餘元),免費提供房屋裝修(價值117萬餘元)等。

在濫用職權犯罪指控中,被告人王鳳山被指擔任鄂爾多斯市常務副市長期間,在未召開會議研究的情況下,與國資公司總經理袁某、東方路橋公司董事長丁某、時任市政府秘書長王某商議後,以1600萬元價格將高家梁井田20平方公里探礦權轉讓給東方路橋公司。後丁某要求增加探礦權面積,經王鳳山同意,在不增加價款的情況下,給東方路橋公司增加15平方公里探礦權。2005年,國資公司和東方路橋公司設立新公司,申請將35平方公里探礦權轉讓給新公司,被告人王鳳山又批示同意。檢方指控稱,上述違規轉讓行為,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億餘元。

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指控中,被告人王鳳山家庭總資產摺合共計人民幣2626萬餘元,可以說明來源的財產有家庭成員工資福利、房屋車輛出售收益、放貸利息、理財入股分紅、提取住房公積金、受賄所得及其它非法收入共計1930萬餘元,另有696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受賄被控45項 婚喪嫁娶時收錢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在貪汙犯罪的指控中,王鳳山被指利用65萬餘元購買了價值近40萬元的萊卡牌照相設備一套,還和他人一起購買了5套高爾夫球杆,供個人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他被指控的受賄罪中,具體有多達45項受賄事實,顯示都是王鳳山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戚朋友及下屬等人晉升、對他人工作關照、拉近關係等,他人藉助春節拜年、婚喪嫁娶等送予的人民幣,每一項指控都在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其中,其兩個兒子結婚,一個“紅包”就達三四萬元。

根據2018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佈的消息稱,經查,王鳳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操大辦兒子婚禮,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在企業投資入股獲利,為親屬兼職取酬提供便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紀檢部門在通報中點評:王鳳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

公訴機關認為,王鳳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用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鳳山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妻子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鳳山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常務副市長及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期間,違規決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權益特別重大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鳳山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對王鳳山實施數罪併罰。被告人王鳳山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的犯罪事實,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鳳山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被控涉案金額提出異議

據介紹,4月28日起,該案在烏蘭察布中級法院最大的法庭進行了為期3天的審理。今日(4月30日)晚間,新京報記者從其代理律師處瞭解到,因涉及證據繁雜、案件事實多,該案的法庭舉證、質證環節就進行了近兩天的時間,最後一天下午至晚間進行法庭辯論環節。據王鳳山的代理律師範本騰介紹,王鳳山當庭對部分罪名認可,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的部分指控認可。

王鳳山代理律師王發旭、範本騰對其中三項罪名做無罪辯護,對受賄罪做罪輕辯護。其中,針對王鳳山貪汙罪的指控,代理人認為其中的40餘萬元不應認定王鳳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辯護稱根據案卷材料和相關證人證言,王鳳山調任到政協任職後,通過創業大廈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王某和丁某套取工程款40.1101萬元的初衷,是為了給政協購買一部好點的相機。且在相機購入後,一直交由政協秘書長白某保管,後由兩名政協工作人員保管,王鳳山本人僅帶回家使用過一次,所以王鳳山在客觀上沒有實際控制過相機,也沒有排除政協對相機的使用,且在案發時相機仍一直保管在政協處。

其次,辯護人認為王鳳山和他人一起購買了5套高爾夫球具後,做主由個人使用,其行為雖然不妥,但也只是涉及到違紀。因此辯護人對貪汙罪做無罪辯護,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確實充分地證明非法佔有目的的存在,不宜認定成立貪汙罪。

批覆轉讓探礦權是否為濫用職權成焦點

關於王鳳山被指控的濫用職權罪是否成立成為了本次庭審的爭議焦點之一。根據國資公司總經理袁某筆錄,國資公司有5塊煤田,但沒有錢完成勘探。東方路橋公司董事長丁某表示,可以出資1500萬元至1600萬元。國資公司幾個領導碰了意見,於是電話請示王鳳山,王鳳山表示可以考慮。2004年3月26日,東方路橋公司給國資公司打款1000萬元,合同是後籤的,為了和打款日期保持一致,就簽到了2004年3月26日。簽訂協議沒有給國資委和市政府打報告。因為是合作開發,不需要變更礦權,也不需要向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報審批。

丁某證言稱,後來和袁某、王鳳山等人定的探礦權面積為20平方公里,價款1600萬元。後因故又增加了15平方公里,價款未變。

公訴機關認為,王鳳山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常務副市長及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期間,違規決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權益特別重大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其代理律師認為,王鳳山當選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的時間為2004年3月28,此前,王鳳山擔任鄂爾多斯市宣傳部部長,並不分管國資公司。也就是說,東方路橋的打款行為已經證明其和國資公司之間就高家梁井田探礦權轉讓事宜在此前已達成初步協議,且轉讓款已經實際支付。

其次,辯護律師認為增加的15平方公里探礦權也不是王鳳山一人所決定,根據證人證言顯示涉及其他相關領導。辯護律師認為,對國資公司與東方路橋公司雙方成立的新公司並將探礦權轉入新公司是市政府的決策,王鳳山表示徵求過其他班組成員意見,並非其個人的意思表示。由此,王鳳山的辯護律師認為,其簽字同意是代表市政府的職務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

該案於今日(4月30日)晚間8時許審理結束,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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