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一審獲刑17年,犯受賄等四宗罪

據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4月17日消息,2020年4月17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王鳳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90萬元。對王鳳山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王鳳山在2017年8月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同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17年十大有影響力案件。其中,排名十大案件第一位的正是“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嚴重違紀案”。

2018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佈消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王鳳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王鳳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操大辦兒子婚禮,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在企業投資入股獲利,為親屬兼職取酬提供便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據最高檢官網2018年12月20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青年報2019年4月30日報道,2019年4月28日至30日,王鳳山貪汙、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王鳳山受賄財物總價值近1600萬元,貪汙65萬餘元,有696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違規轉讓東勝煤田高家梁井田的探礦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億元。報道指出,根據檢方指控,王鳳山涉及的45起受賄中,近半數行賄人是各級官員或國企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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