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
协议离婚首先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且领有结婚证。
二、协议离婚条件
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三、准备材料
双方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办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大部分为领取结婚证的地方。一般为当地县、区、县级市的民政局。
五、流程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即身份证等。
(二)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必须双方到场,不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2.查验上条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查填证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四)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六、注意事项
(一)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
(二)协议离婚协议须表达双方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对子女、财产、债务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三)协议离婚后发现有离婚协议中未处理财产的,从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仍然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就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对财产处理不满意的,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要求重新处理财产问题,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则原离婚协议继续有效;
(五)离婚协议后最常见的问题是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特别是涉及大额财产的支付问题。为避免后面诉讼,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内容应慎重考虑。
附:
一、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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