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應不應該贍養老人?

年逾八旬胡老漢,本應在家頤養天年。但是最近有一件事讓他頭疼不已、寢食難安。

喪偶兒媳應不應該贍養老人?


【什麼事呢?】

家住四川省某農村的胡老漢,膝下有四子三女,老伴走的早,這七個子女都已經長大成人、成家立業了,大孫子都有孩子了。本應安度晚年的胡老漢,由於小兒子的去世,使得原本七子女與老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了。原來的《贍養協議》約定,四個兒子輪流照顧老人,每人照顧一年。這一年間老人的衣食住行均有照顧老人的兒子一家承擔,其他幾個兒女,每人每個月支付100元的贍養費,照顧老人的兒子則不需要支付贍養費。老人其他的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七個子女均攤。現在由於小兒子不幸去世,原本的《贍養協議》履行不下去了。

大兒子說,今年該小兒子一家照顧老人,小兒子一家沒有照顧老人,所以他也不照顧。小兒子的喪偶兒媳說,我老公去世了,我不應當再承擔起照顧老人的責任,且老人在我家裡也不方便。因此,原本應當把老人接到小兒子家住,但喪偶兒媳一直沒有去接,而老人一直住在三兒子家中,就這樣一直持續一年多。而胡老漢本人呢?卻一心想著去大兒子家住,大兒子又不來接老人。這讓胡老漢如何是好啊!

現在問題來了,喪偶兒媳是否應當贍養胡老漢呢?

【喪偶兒媳是否應當贍養老人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撫養與贍養是相輔相成、相互對應的。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反過來,子女就應當承擔起贍養扶助父母的責任。生活中,父母也僅僅是撫養教育了自己的子女,而沒有撫養教育兒媳婦,特別是撫養。一個孩子的呱呱墜地,就需要父母的餵養愛護,之後才是教育培養。作為父母,一般撫養教育的都是自己的親生孩子,或者是繼子女、養子女。正所謂“羔羊反哺”,當父母老了,作子女的也應當贍養扶助父母。我們從側面也能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支付撫養費,而沒有說喪偶兒媳可以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同時,我國《繼承法》也有相關的規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既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也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其本沒有繼承的權利。但是基於喪偶兒媳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法律才規定其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且這一切都是基於法定繼承,若是遺囑繼承又另當別論了。我國《繼承法》為什麼如此規定?筆者猜想,一方面是因為喪偶兒媳失去了老公,在當時的立法背景下,失去老公的家庭裡,家庭生活很可能都是比較困難的,讓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擁有繼承權,應該算是對喪偶兒媳家庭的幫助吧。另一方面,喪偶兒媳真的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約定“主要贍養義務”有哪些內容,筆者覺得最起碼不比其他子女差吧。

因此,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喪偶兒媳是沒有責任和義務去贍養老人的。但是現實生活中,經常是另一種情況,喪偶兒媳往往主動承擔起了照顧老人的義務,特別是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方面,可能喪偶兒媳真的不懂法;另一方面,孝敬老人已經根深蒂固地根植於人們生活的觀念之中。法律之外還有道德,不孝敬老人,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背後說三道四、指指點點,特別是我國農村地區。

喪偶兒媳應不應該贍養老人?


【本案是如何解決的呢?】

胡老漢尋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與承辦法官多次溝通,在法官的主持下,胡老漢、六個子女、喪偶兒媳來到了法庭,大家各抒己見,期間的爭吵是必不可免的。最終調整了贍養方案,多方都做出了妥協與讓步,喪偶兒媳及其家人也願意贍養老人,最終達成了新的贍養方案,具體贍養方案因為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筆者就不在這兒表明了。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律師寄語】

現在子女的生活壓力很大,老年人一定要給子女減負。本案中胡老漢八十有餘,其長子也是六十幾歲,也是兒孫滿堂,其他幾個子女也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壓力都挺大的。因此,老人一定要儘可能地不給子女增加額外的負擔。真的遇到老人行動不便、需要照顧,子女一定要坐下來共同面對,不能讓擔子全部壓在某一個子女身上。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一定要儘可能地做好調解工作。只要法官恩威並施,找到問題的關鍵,我相信一定能解決好這類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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