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休漁期從5月1日開始!渤海、黃海、東海及南海都將休漁

“中國漁政亮劍2020”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海洋伏季休漁專項執法行動內容如下:各海區休漁時間按照《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執行。

2020年休漁期從5月1日開始!渤海、黃海、東海及南海都將休漁

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農業部通告〔2018〕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漁業法》《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更好地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我部本著總體穩定、局部優化、減少例外、利於監管的原則,決定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進行調整完善。現將調整後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漁海域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內,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º50'43"E,21º54'15"N)連線。

2020年休漁期從5月1日開始!渤海、黃海、東海及南海都將休漁

二、海洋伏季休漁專項執法行動

1.行動時段。5月1日至9月16日,各海區休漁時間按照《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執行。

2.行動目標。貫徹落實《漁業法》相關規定,繼續堅持“最嚴格的伏休制度”和“最嚴格的伏休管理”,確保海洋捕撈漁船(包括捕撈輔助船,下同)應休盡休,促進海洋漁業綠色發展。

3.主要任務。多角度、全方位宣傳海洋伏季休漁政策。堅持船籍港休漁原則,以縣(區)為單位建立休漁漁船臺賬,實施“依港管船”“定人聯船”“船位報告”“信息週報”。充分發揮漁船船位監控、安全生產監管平臺等信息手段作用,實時掌握所轄漁船動態。做好重點排查,不定期組織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檢查、突擊抽查、區域聯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持海上執法高壓態勢。提升隊伍素質,規範執法程序。加強同海警、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加強執法信息共享,及時移交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適時組織專項執法啟動活動和省際間聯合交叉執法行動。

4.相關要求。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力爭實現生產、運輸、銷售全鏈條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並落實好漁政、海警海上漁業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實現線內外執法無縫銜接。突出重點區域,強化“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北緯35°線”“北緯26.5°線”“省際交界線”等分界線兩側海域執法。突出重點時段,根據不同海區開漁時間,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頻率。突出重點對象,將異地休漁漁船、異地掛靠漁船、去向不明漁船、大型冷凍船、“刺改拖”“圍改拖”漁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漁船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嚴格監管專項捕撈行為,發現違規的,取消其本年度專項捕撈資格和次年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資格,並依法嚴處。

承擔單位:沿海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來源:農業農村部官網、中國漁政、中國水產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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