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查明 藍豐生化被證監會處罰


藍豐生化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於2019年1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19]8號)。就在近日,該事件終於有了定論。


從藍豐生化2020年4月8日的公告中看到: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經查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有:王宇作為藍豐生化的關聯自然人,禾博生物、寧夏華寶和方舟置業構成藍豐生化的關聯法人;王宇佔用方舟製藥資金的行為實質上構成藍豐生化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該關聯交易藍豐生化未按規定在2016年半年報、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進行如實披露。


由此可見,對於藍豐生化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間買入,並在2018年4月1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週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徵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違法事實查明 藍豐生化被證監會處罰


針對藍豐生化存在的違法事實,江蘇監管局決定:對藍豐生化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對王宇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對楊振華、劉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熊軍給予警告,並處以十五萬元罰款;對薛超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對陳康、梁華中、顧子強、顧思雨、秦慶華、楊光亮、賈和祥、幹春暉、杜文浩、陳德銀、沈永勝、張曉敏、鄭剛、範德芳、王國濤、夏善清、沈新華、熊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三萬元罰款。


記者還從公告中看到: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據“天眼查”顯示,藍豐生化的主營為從事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原藥及製劑、精細化工中間體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業務。接下來,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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