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登記離婚
草案增設了門檻,設置了三十日的離婚等待期(冷靜期),並賦予了當事人在該期限內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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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簡單解釋就是:
民法典實行後,夫妻兩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中有一個人在30天內反悔,不同意離婚了,那不願意離婚的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就不離了。
剩下一個想要離婚的,30天之後,兩人本人再一起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只要有一個人不去,超過30天的辦證期限了,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婚也離不成。
關於無效婚姻
《草案》刪除了原《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中“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情形,將該情形修改為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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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
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草案》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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