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文 | 霧滿攔江


(01)


昨天寫了篇“上市高管涉嫌性侵案”的文章,質疑煙臺警方不作為。


今天就有朋友打電話說:財新發了篇文章,和我的觀點恰好相反。


真的假的?


找文章來看看。


看了第一行,哇……我噁心的差點吐了。


我好歹也是個寫字的人兒,啥都敢寫,百毒不侵。可是看了這篇文章,感覺就連呼吸都帶毒素了。


這篇文章的標題是:《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疑雲……疑雲的意思是說,前面那句”高管性侵養女案“是不成立的。


如果成立,就沒疑雲了。


哪兒來的疑雲呢?


(02)


財新文章,開頭有個按語:

“女孩在多地多次報警稱未成年時遭跨國企業高管性侵,警方均未立案,高管則稱雙方是戀愛關係。這更像是一個自小缺少關愛的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


開篇就下了結論。


指斥報案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報案女孩太鬧騰,善良高管好無辜。


那麼證據呢?


文章通篇“鮑毓明說”、“鮑毓明稱”……一句報案女孩的敘述也沒有。


——這就是一篇,依據涉案嫌疑人鮑毓明的個人敘述,寫成的稿子。


——依據鮑毓明的個人敘述,下的結論。


比如文章裡有這麼一句話:“鮑毓明稱,蘭兒感受到他有些冷漠,就與他吵架,他一生氣也不理她了,結果蘭兒就報警。”


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就把報案女孩描述成刁鑽陰狠的瘋婆子。


財新的手法,厲害。


而且財新沒有絲毫的辨析力,連鮑毓明的胡說八道,都拿來當證據。


比如文章中這一句:“《南風窗》的報道中稱,2016年4月,鮑毓明去煙臺工作,把蘭兒帶在身邊,繼續囚禁與虐待她。但鮑毓明說,在煙臺工作時,他就住在公司裡,公司管理很嚴,訪客都要登記,他工作很忙,經常一週才出來一次。”


——這段鮑毓明敘述:“公司管理很嚴,訪客都要登記”,給人的感覺,似乎他根本出不來公司,以此佐證報案女孩兒的話不實。


但是,哪家公司的訪客不登記?鮑毓明在公司,是負責登記訪客的嗎?


他是高管,再嚴也是他管別人。


別人還能管得了他?


——鮑毓明連在小小的細節上,都雲山霧罩東拉西扯,目的無非是扮演一個高冷霸道總裁,營造女孩“高攀”不上他才報警的印象。財新沒有腦細胞,這麼低劣的小花樣都分辨不出,得出報案女孩在鮑毓明身上尋找安全感的結論,丟盡媒體的臉。


還嫌對報案人不夠狠,財新文章末尾稱:“一位志願者說,蘭兒只是追求‘好生活,有強力保障的穩固的愛。’”——財新就差敲鑼站當街上喊了:這個女人就是看我鮑哥有錢,死活想嫁,鮑哥不答應,她就想毀了我鮑哥,這女人真歹毒呀!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這種筆法,又叫誅心。


就是惘顧事實,自由心證,強力抹黑受害人。


唉,財新以前也蠻正常。


但在這起事件上,良知卻餵了狗。


(03)


陽明先生說:致良知。


——追求你內心的大善智慧。


追求智慧並不是什麼高端的細膩活,只要有一點小小的常識,就足夠了。


(04)


從常識的角度,分析一下這起事件。


第一個角度,是倫理學的。


倫理學,就是人際關係的界定。


此事涉及的上市公司高管,是位中年人。


就是我們常說的,中年油膩大叔。


假設你家隔壁,住著這麼一位中年油膩叔,大叔每天都說忙,忙到了公司訪客都要登記……實際上這位大叔,每天就在網上尋找未成年的小姑娘。忽然有一天,他帶著個未成年小姑娘回家了。


看到這種情況,你會不會想:哎呀媽這個小女孩兒好幸運,她終於可以在這個中年大叔身上尋找安全感了,她要的是“好生活,有強力保障的穩固的愛。”……財新就是這麼寫的,你認為這種想法,是人類該有的嗎?


——事實上,遇到這種情況你第一時間會選擇報警。


因為中年大叔的做法,違背了人倫常理。他如果真的關愛兒童,可以給各種基金會捐款。路遇無家可歸的孩子,當然要送到派出所。而他居然把人帶回家,無論財新怎麼昧良心說黑話,暗示女孩想要她不配得到的“好生活,有強力保障的穩固的愛。”都改變不了這個男人有問題的現實。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這是常識的第一個角度,先看問題出在哪裡 。


(05)


常識分析的第二個角度:心理學。


涉事的兩個人中,中年大叔心智成熟,事業有成,是雙方互動的決定者,主導者。


女孩兒開始被大叔帶走時,還未成年。


法律為什麼專門保護14歲以下兒童?


因為這個年齡以下的孩子,是沒有自我的。


沒有自我,就沒有自主意識。她的一切選擇與決定,都是別人控制的結果。


沒有自我,她的選擇,她的決定,她答應做某個大叔的妻子諸如此類,都不能視為呈堂證供。


——尤其是在被人控制的情形下,孩子的心理發育更為遲緩。更顯反應遲鈍、與智力低下。


所以才會有報案女孩敘述時前後矛盾,情緒波動。如果這個孩子,真的像財新暗示的那麼陰狠,那麼她會有一萬個辦法搞死控制她的男人,但她做不到這點,這恰恰證明財新完全不明白被控制者的心智狀態。


非要把一個心智成熟的中年男人,臆想成聖潔白蓮花,卻把被其控制的孩子視為陰狠刁鑽之人,財新的腦回路,真是清奇。


(06)


常識的第三個視角,法律的。


財新文章稱:女孩在多地報案,但各地警方都未立案。


這句話是在暗示,女孩與公司高管的性行為,都是她自願的,而且是在14歲以後,各地警方考量這個因素,所以果斷不管這事兒。


但這正是我們批評警方的原因。


——警方是以常態事件,來處理此案。


正常情況,單身男女,相遇相識,相愛相殺,即便鬧到警局,也只不過是情感糾紛,家庭矛盾——媒體稱,煙臺警方就是這麼認為的。


然而這卻是起非常事件!


首先,女孩兒並不是一個擁有獨立人格的成年女性,她是被嫌疑人“養成”的,這事兒本身就駭人聽聞,不明白警方何以放過。


其次,如果雙方在事實上構成領養關係,那麼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法律規定,領養人和被領養者之間,年齡差距不可小於40歲,為的就是防範這類“圈禁養成犯罪”。如果雙方不構成領養關係,那他們到底是什麼關係?我非常想聽鮑毓明先生做個解釋。

財新為“高管性侵養女案”洗地,比惡人更惡的汙名


再次,無論是不合法的領養,還是更復雜的說法,都表明女孩是在對方控制之下。被控制者的表達,不能視為其真實意志。比如一個被綁架的人,為保命會對綁架者言聽計從,甚至愛上綁架他的人——但這並不是被綁架者的真實意志,沒有選擇的選擇,不是真實選擇。沒有自由的順從,也不是心甘情願。


如果不需要考慮這幾個要素,警方無論怎麼裁決,我們都沒意見。


——只是,如果不考慮這幾個要素,公道、正義與良知,這些寶貴的特質,也會在這個案子中失去。


財新為涉案高管發聲,只引用一方面的胡言妄語就全盤聽信,絲毫看不到敘述中的破綻,並因此指責一個被控制的孩子想要“好生活,有強力保障的穩固的愛”。這就是良知的喪失,就是失去了理性,失去了大善智慧。


失去良知,也就偏離了常識。遠離常識的判斷,距離真相很遠,卻印證著我們對世界的錯誤解讀。錯誤實際上也是讓我們逼近內心智慧的有效工具,前提是,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認並且反省。拒絕反思的人,死不認錯又會構成新的錯誤。

(*本文圖片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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