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開先河!濟南:這16種情形可減免環境行政處罰

經濟導報記者 王偉

日前,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16種具體情形,在全國首開先河。《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免予處罰,並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

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於建設階段,無汙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並正常運行,汙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對超標排汙的,即超標排放大氣、水汙染物,但超標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於等於5且小於等於10的,或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次日完成整改並達標的,可免予處罰。

對“散亂汙”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對部分行為違法的,《意見》列舉了4種具體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和監測規範設置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臺,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意見》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汙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

據悉,市級層面出臺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同時,《意見》指出,不可抗力免罰,即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以處罰。同時明確,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督促儘快整改。

嚴格減免程序。對案情複雜、重大的違法行為或減輕超過最低處罰額50%的,在調查終結建議中依據規定提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經局案審會審核同意後,方可決定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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